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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第 32 題

保戶在安排身故保險金給付的方式時,有關保險金信託之做法,下列敘述那些正確?
①信託契約成立當下就可規劃身後保險理賠金之運用方式
②可設信託監察人,以確實照顧想照顧的人,不被他人不當挪用
③須在保險契約批註,一旦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撥入保險受益人的信託專戶內,成為信託財產
④財產可世代進行安全合法移轉
  • A ①②④
  • B ②③④
  • C ①③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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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身為一位家長,擔心自己身故後,留下的大筆保險理賠金會被年幼的孩子一次領走並隨意揮霍,或者擔心親戚會藉機挪用這筆錢,你會希望法律提供什麼樣的監督機制,來確保這筆錢能按照你當初的遺願,分階段支應孩子未來的教育費與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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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所有敘述皆為正確!這顯示你對「保險金信託(Insurance Trust)」的運作機制與核心價值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掌握信託如何作為保險金的「延伸控管工具」,將原本一次性給付的保險金,轉化為具有法律效力且可量身訂做的長期照護計畫。

保險與信託的法律協作

這道題目的核心觀念在於保險金信託的設立流程與安全防護。敘述 ① 與 ③ 點出了操作實務:保戶可以在理賠發生前,就先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預定計畫),並在保單上進行批註,確保未來保險公司撥款時會直接進入信託專戶。而敘述 ② 與 ④ 則強調了信託的防護力,透過信託監察人(Trust Supervisor)的設置,能有效防止受益人(如未成年人或身障子女)的資產被不當侵佔,進而實現財產的跨代傳承與長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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