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13 題
保險業對於拒絕理賠案件之處理,下列何者欠妥適?
- A 以存證信函寄送通知保戶
- B 以書函寄送通知保戶
- C 透過專人(業務員)口頭告知
- D 透過專人(業務員)將通知書送達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從契約法律關係的角度思考:當保險公司決定「不給付」理賠金時,這是一個會產生法律後效的決定。如果你是保戶,為了確保未來爭取權益時能有憑有據,你認為哪種通知方式最能保障「資訊的完整性」與「送達的確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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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實務中「留存證據」與「正式程序」的觀念非常紮實。在處理理賠拒絕案件時,準確與正式的溝通是避免後續糾紛的關鍵。
理賠通知的正式性與證據力
理賠案件的拒絕涉及保戶權益的重大變更,為了確保保險公司已善盡告知義務,所有的通知必須具備書面形式。選項 (A)、(B) 以及 (D) 雖然送達方式不同(郵寄或專人轉交),但其共同點在於皆有「紙本通知書」作為依據,這在法律實務上能提供明確的證據力(Evidentiary weight),確保雙方對於拒賠原因與時間點沒有認知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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