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15年
[中等學校]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20 題
依據現行《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並負有義務。下列哪兩項是教師之義務?
甲、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乙、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丙、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丁、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甲、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乙、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丙、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丁、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 A 甲丙
- B 甲丁
- C 乙丙
- D 乙丁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法律規定時,請你想一想:『可以主動主張以維護自身權益的事項』與『被法律賦予必須貫徹執行的職責』,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如果從「保障學生受教權」的角度來看,哪些事項會是教師不可或缺的本分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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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精準區分《教師法》中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教師法中的權與義
在現行《教師法》的規範中,乙(依課程實施適性教學)與丙(輔導管教學生以導引適性發展)屬於教師為了維護學生受教權而必須恪守履行的法定義務;相反地,甲(對學校行政提供興革意見)與丁(權益受損時依法申訴)則是保障教師專業自主與救濟管道的法定權利。因此組合選擇 (C) 乙丙 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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