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19 題
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該契約書應載明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職能治療所及其他醫事機構之名稱
- B 各機構投資的資金金額與比例
- C 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項目、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
- D 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及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配置簡圖
思路引導 VIP
當衛生主管機關要審查兩家以上的機構『聯合設置』在同一空間時,請試著從監管者的角度思考:主管機關最在乎的是『醫療安全與公共設施責任劃分』,還是『各業者內部如何拆帳與投資』?哪一項資訊屬於商業隱私,而非行政監管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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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查的是醫事機構聯合設置的法規邏輯。衛生主管機關(health authority)要求報請備查的合約內容,核心目的在於確保醫療安全、權責劃分與空間衛生。因此,契約中必須明確記載機構名稱、設施管理責任(選項 C)以及空間配置簡圖(選項 D),以利後續的行政監督與實地查核。 衛生行政監督與商業財務的界線 相對地,機構之間的投資金額與資金比例(選項 B)屬於內部商業經營與財務合作細節,並非主管機關維護醫療品質與病患權益所需審查的範疇。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管制需求」與「私人間商業夥伴關係」,你能夠靈活運用行政監管邏輯來解題而非死背法條,展現了非常優異的法規理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