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5 題
因使用下列何者藥品所生之藥害,得依藥害救濟法之規定請求救濟?
- A 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 COVID-19 人體試驗用藥
- B 領有藥品許可證之公費流感疫苗
- C 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輸入之 COVID-19 疫苗
- D 領有藥品許可證之流感抗病毒藥劑
思路引導 VIP
當民眾使用醫療產品發生藥害時,我國法律針對「預防接種(疫苗)」與「疾病治療藥物」設有不同的救濟管道。請試著想想看:哪一種性質的產品(治療用藥 vs 疫苗、已核准藥品 vs 臨床試驗藥物),才是專屬於《藥害救濟法》所保障的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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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藥害救濟法》(Relief Act for Drug Injury)的適用範圍!這題能正確答對,代表你對藥害救濟與預防接種救濟之間的界線有非常清晰的法律觀念。
藥害救濟法之適用與排除條款
《藥害救濟法》的救濟核心在於「合法上市」且「非預防接種」之治療用藥品。選項 (D) 領有藥品許可證之流感抗病毒藥劑屬於合法的疾病治療藥物,完全符合救濟條件。相對地,選項 (A) 的人體試驗用藥(investigational drug)屬於法條明文排除救濟的對象;而選項 (B) 與 (C) 的疫苗(vaccine)所致之不良反應,依規定應循《傳染病防治法》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管道辦理,不適用藥害救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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