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滯欠綜合所得稅新臺幣 50 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簡稱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茲高雄行政執行處認甲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款「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乃作成 A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甲出境,並通知甲。甲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作成決定駁回聲明異議。問: (一) A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種行政行為?(5 分) (二)甲如仍對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得否續提起行政救濟?如為肯定,其各階段之管轄機關或法院為何?(15 分) (三)承(二),若甲合法提起行政訴訟,惟甲於訴訟中僅聲明請求撤銷 A 函,其餘未寫隻字,法院可否逕為甲敗訴之判決?又設甲雖主張高雄行政執行處認定其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顯屬無稽,惟未進一步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而高雄行政執行處亦未提出充足事證,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 分) (四)假設現行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增訂「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作成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後,義務人不得再聲明不服」之規定,是否違憲?(15 分)
四、甲滯欠綜合所得稅新臺幣 50 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簡稱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茲高雄行政執行處認甲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款「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乃作成 A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甲出境,並通知甲。甲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作成決定駁回聲明異議。問: (一) A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種行政行為?(5 分) (二)甲如仍對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得否續提起行政救濟?如為肯定,其各階段之管轄機關或法院為何?(15 分) (三)承(二),若甲合法提起行政訴訟,惟甲於訴訟中僅聲明請求撤銷 A 函,其餘未寫隻字,法院可否逕為甲敗訴之判決?又設甲雖主張高雄行政執行處認定其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顯屬無稽,惟未進一步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而高雄行政執行處亦未提出充足事證,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 分) (四)假設現行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增訂「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作成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後,義務人不得再聲明不服」之規定,是否違憲?(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A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種行政行為?(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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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執行處函請移民署限制甲出境並通知甲,此公函(A函)對甲而言性質為何? 分析:行政執行處作成A函,確認甲符合「隱匿財產」之要件,並生限制其遷徙自由(禁止出境)之法律效果。雖形式上是行文給移民署,但實質上對甲發生法律上不利益,兼具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行為」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單方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性質。
小題 (二)
甲如仍對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得否續提起行政救濟?如為肯定,其各階段之管轄機關或法院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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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點: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程序終結後,人民可否提起行政訴訟?(97年1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分析:
小題 (三)
承(二),若甲合法提起行政訴訟,惟甲於訴訟中僅聲明請求撤銷 A 函,其餘未寫隻字,法院可否逕為甲敗訴之判決?又設甲雖主張高雄行政執行處認定其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顯屬無稽,惟未進一步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而高雄行政執行處亦未提出充足事證,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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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包含兩個行政訴訟法的考點:
- 起訴狀要件欠缺之處理:甲僅寫聲明,未寫事實與理由(原因事實)。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起訴狀應表明原因事實。若欠缺,依第107條第1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只有在逾期不補正時,才以「裁定」駁回(程序不合法),絕不可直接作實體「敗訴判決」。此外,依第125條,法院有闡明義務。
小題 (四)
假設現行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增訂「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作成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後,義務人不得再聲明不服」之規定,是否違憲?(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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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點:法律明文剝奪人民對特定行政處分向法院起訴救濟的權利,是否違憲? 分析:
📜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