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為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與法理,回答以下兩個問題:
A為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與法理,回答以下兩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A 公司擬收購 B 公司,委請 C 會計師事務所就 B 公司之價值加以評估,C 因此提出一份書面評估報告予 A 公司。A 公司董事甲素與公司當權派理念不同,甲欲審視此一收購計畫之妥適性,請求 A 公司提供 C 所出具之報告,然遭 A 公司所拒。試問甲是否有權以董事身分請求 A 公司提供評估報告?(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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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明確,在於「董事之資訊獲取權(知情權)」。考生應點出公司法對股東及監察人設有明文查閱權(第210、218條),但對「董事」卻無明文規定。接著從董事與公司的委任關係(第192條)、董事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23條第1項)及董事會合議制之本質推導,說明董事若無資訊即無法履行其決策職責。最後涵攝至本案甲為評估收購案而請求閱覽估價報告是否正當。 ⚠️常見錯誤:直接套用監察人的第218條或股東的第210條,這是法條適用錯誤。必須強調是基於第23條注意義務推導出的「未明文之權利」。
小題 (一)
A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8 億元,依去年資產負債表,其資本公積為 10 億元,法定盈餘公積為 6.5 億元。去年 A 公司受景氣衝擊盈餘大幅下滑,每股稅後盈餘僅存 1 元。A 公司為避免業績下滑對股價產生負面衝擊,今年仍擬維持一貫水準發放 3 元現金股利或配發等值之股票,試分析此方案之適法性。(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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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為「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及公積發放之限制」。必須依據民國100年當時有效的公司法作答。考生應先分析A公司欲發放3元股利,但每股盈餘僅1元,勢必動用公積。接著分別探討「法定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能否用於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常見陷阱:現行公司法第241條得將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是民國101年才增訂的!在100年考試當時,資本公積僅得發放股票股利,絕對不能發發現金;法定盈餘公積則需超過實收資本50%才能動用。務必以100年舊法規定作答,切勿用現行法時空錯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