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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定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實收資本額 2,000 萬元,目前已發行普通股 200 萬股,董事為甲、乙、丙三人,甲為董事長,監察人為丁,各董事及監察人同時都具有股東身分,其中丁持股約百分之二。A 公司於今年 4 月初之董事會決議,將於今年 8 月間增資發行新股 300 萬股,但丁認為增資有過於浮濫之嫌,從而在 5 月下旬 A 公司所召開之股東常會中,丁以股東身分提案請求降低增資股數為 100 萬股案(下稱一號提案)。除丁之提案外,尚有符合提案資格之股東戊主張董事長甲藉轉投資之名行掏空公司資產之實,造成公司虧損達 500 萬元,因此,提案請求訴追甲對公司之賠償責任(下稱二號提案);股東己主張董事甲及乙均有同意造成公司虧損之轉投資案,故兩人不適任,提案請求解任董事甲及乙(下稱三號提案)。前述提案均在受理期間內提出,且提案內容都在三百字以內。A 公司董事會收到提案後,僅受理一號提案,將其列為議案記載於開會通知中,且股東會中亦議決通過降低增資金額僅發行新股 100 萬股。請附理由及個人看法,回答下列問題,且若涉及民國 107 年新修正之公司法規定,亦請一併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A 公司董事會未將二號、三號提案列為議案,是否合法?若有違法未列入議案,則對股東會有何影響及提案股東可如何救濟或因應?(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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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三個層次:1. 董事會剔除二號、三號提案是否合法? 2. 違法剔除對股東會決議的影響? 3. 股東的救濟與因應。核心爭點為《公司法》第 172-1 條「股東提案權」之審查標準與 107 年新法修正重點。首先,分析二號提案(訴追甲)對應公司法第 212 條,三號提案(解任甲乙)對應第 199 條,兩者皆屬股東會法定職權。接著,引用 107 年新修正之 172-1 條,說明董事會僅有「形式審查權」,不得任意剔除法定議案。最後論述救濟途徑,包括實務上對於「違法不列入提案」是否構成公司法第 189 條召集程序違法得撤銷決議之爭議,以及 107 年新法第 172-1 條第 4 項對負責人之行政罰鍰。⚠️常見陷阱:未指出二、三號提案究竟對應公司法哪一條,流於空泛說「這是股東權利」;漏未論述 107 年新法對於董事會審查標準的限縮及裁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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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股東提案權之要件、董事會對股東提案之審查權限(107年新修法重點),以及董事會違法剔除提案時,對股東會效力之影響與股東之救濟途徑。須分別就二號、三號提案之性質進行定性。 【法條依據與學說見解】

小題 (一)

在一號提案通過後,A 公司董事會是否僅能發行新股 100 萬股,抑或是可發行新股 300 萬股?(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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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為「公司機關權限劃分(董事會 vs 股東會)」,特別是「發行新股」究竟是誰的專屬職權。接著應該從《公司法》第 266 條規定切入,論述授權資本制下,未發行股份之發行屬於董事會之特別決議權限。進一步思考:股東會(一號提案)就董事會專屬職權所為之決議效力為何?學說上認為此為「股東會諮詢性提案」,對董事會無拘束力,藉此得出董事會仍可發行 300 萬股的結論。答題時務必涵攝題目中的「章定資本 5,000 萬元,實收 2,000 萬元,發行 300 萬股(3,000萬)未逾章定資本」,以展現對授權資本制的理解。⚠️常見陷阱:考生容易只寫「依公司法規定」而不指出第 266 條,或誤以為股東會是最高意思機關,決議絕對拘束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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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股份有限公司機關之權限劃分」,具體而言,發行新股是否為董事會專屬職權,以及股東會對於董事會專屬職權事項所為之決議,是否具備法律上之拘束力。 【法條依據與學說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