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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係一家專門經營半導體晶片製造廠,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0 億股。A 公司之公司治理成效向來不彰,本年度股東會時,司儀宣布 A 公司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億股之股東出席。A 公司董事長甲為本次會議主席,於司儀宣布後即逕行宣布會議開始。會議中並通過多項決議。其中包括: 1.董事競業之許可。原提案為:「凡本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擬請均予同意許可,以符合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決議:照案通過。 2.出售 A 公司僅有之晶圓廠一座。原提案為:「出售本公司之半導體晶圓廠一座予第三人 B 公司。」決議:照案通過。 請分別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股東乙,對上述股東會之決議認為有瑕疵,試問乙應為如何之法律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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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股東會決議瑕疵」的定性。看到股東會出席人數與發行總數,第一步就是算比例!A公司發行30億股,僅10億股出席,出席率為1/3。接著要對應到決議事項的法定門檻:一般決議(§174)、假決議(§175)、重大資產讓與的特別決議(§185)。 核心爭點在於:出席定足數不足時,究竟是「決議方法違法」(§189得撤銷)還是「決議不成立」?考生必須點出實務與學說對於「定足數不足」的定性差異。附帶一提,出售「僅有之晶圓廠」屬於§185重大營業讓與,門檻更高,更加凸顯其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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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股東會出席定足數不足」時,該股東會決議之效力為何?股東乙應如何救濟?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除前述決議瑕疵問題外,依所述之事實,前述董事競業許可之決議實質效力如何(即有無違反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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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焦點在於「概括許可董事競業禁止」的合法性。核心爭點:公司法第209條要求董事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此規定的目的為何? 思考方向:股東會要能實質評估是否免除董事競業禁止,前提是必須知道「具體行為」。如果像題目這樣提出「凡本公司董事...擬請均予同意許可」的概括性議案,股東根本無從判斷風險。因此,這違反了說明的義務,決議在實質上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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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股東會以「概括方式」許可董事為競業行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209條「說明重要內容」之要件?其決議實質效力為何?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A 公司董事長甲依前述股東會決議,出售晶圓廠於善意之第三人 B 公司時,該出售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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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進入經典的「無權代表/違反重大資產讓與規定之效力」爭點。核心爭點:違反公司法第185條(未經合法特別決議)所為之營業讓與,對外與善意第三人之交易效力為何? 思考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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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董事長違反公司法第185條重大資產讓與之程序(未經合法決議),代表公司與善意第三人訂立之讓與契約,其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