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五名董事,兩名監察人,董事中有兩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甲新上任,欲了解公司情況,其注意到公司在近二年的時間,為防禦市場派的經營權爭奪,密集對策略性投資人發行私募股份,並進行股份交換,甲想進一步了解策略性投資人與股份交換對象之身分,與公司當時所進行的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之結果,於是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資訊,但公司皆以私募與股份交換皆已經當時之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通過,也依法為相關資訊公開,其餘資訊事涉公司機密,無法提供為由,拒絕甲之請求。甲進一步想要了解這幾次私募與股份交換後,對於公司經營產生何種影響?私募與股份交換是否依照公司原本預估為公司帶來正面效益,若未達預期,理由為何?及應如何改進?A 公司皆回覆,由於時間不足兩年且事涉機密,故無法提供。甲於是在董事會提案要求做成公司應提供相關資訊之決議,除另一名獨立董事支持外,其餘三名董事則不支持甲之提案。請就獨立董事於公開發行公司之角色討論甲請求查閱有無理由?若 A 公司嗣後設置審計委員會,是否有所不同?(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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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獨立大題,無子題。測驗核心在於「董事(含獨立董事)之資訊獲取權」以及「審計委員會之權限」。在審題時,你應先思考獨立董事甲單獨請求查閱私募與併購資訊,遭董事會以機密為由拒絕,是否有理由。答題時建議層次分明:首先,論述現制下獨董甲之資訊獲取權利來源,點出公司法並未明文賦予單一董事絕對調查權,但可透過公司法第23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推導出為執行職務衍生之資訊獲取權,說明公司拒絕之無理;其次,探討「若設置審計委員會」有何不同,帶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18條的規定,說明甲將取得等同監察人的法定調查權。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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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是否享有單獨向公司請求查閱機密資訊之權利,以及若公司改採單軌制設置審計委員會,該資訊查閱權限有何法律上之改變。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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