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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女因與其夫 A 感情不睦,於醫院產子 B 後,棄子於醫院。數日後,A 接獲醫院通知,領回其子。A 旋即喪生,A 母乙接手照料 B,並找到甲,電請負起扶養義務。甲回絕乙的要求,且開始避不見面。乙無奈只好以家境不佳、年邁無力照顧爲由,將 B 交付予私立育幼院。往後一年乙不僅不去探視,也不交付相關費用。育幼院長丙與乙多次協調不果,不堪負擔,也不諳法令,一心只想解脱麻煩,遂於某日深夜將書明戶籍資料的信件置於 B 懷中,並將 B 棄置在警局門口。警察旋即發現 B,立即施以保護,並於翌日通報地方政府社會科,社會科將 B 安置於公立育幼院。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按實務見解甲、乙、丙各觸犯何罪?(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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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為「刑法遺棄罪(第293條、第294條)」的成立要件,尤其是「實務見解對遺棄罪危險犯屬性之認定」。

  1. 解題應按「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時間軸與身分依序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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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甲、乙、丙三人先後對無自救力之嬰兒B為拒絕扶養或遺棄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93條普通遺棄罪或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依題意要求,須按「實務見解」逐一評價。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請問你對於實務見解有何評論?(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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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要求考生提出對前述實務見解(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777號判例)的「評論」,亦即要求展現學說見解與批判能力。

  1. 核心爭點在於:「遺棄罪之性質究竟為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抑或是義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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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在於對實務見解(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777號判例)限縮遺棄罪適用範圍之妥適性,從危險犯屬性與義務違反之法理進行學理上之批判。 【學說評論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