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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某日午後,酒醉的甲女由於感到悶熱而在人潮眾多之火車站前,當眾脫掉上衣露出胸部,經路人報案而被請到警局說明。由於甲是通緝犯,在製作詢問筆錄時,為避免身分曝光而以妹妹 A 姓名應訊。製作筆錄後,甲女到警局廁所如廁時,其皮包遭到清潔工乙竊取。甲女立即在警局內報案。乙極力否認犯行,但其竊盜之過程已被警員丙目睹。丙向乙提議以一萬元報酬交換有利於乙證言,若乙同意其請求,將如乙所願提出證言,使乙免於被追訴。乙與其擔任律師工作之表哥丁商量後,委由丁出面表示接受提議。丙經傳喚於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結後,於製作筆錄時表示:「乙當時正在打掃,沒有偷竊之舉動。」數日後,丁依約交付報酬。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丙、丁之罪責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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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本題涉及多人多行為,你在考場上必須依據行為人(乙、丙、丁)逐一拆解分析,層次才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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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之罪責 (一)乙竊取甲皮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按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查乙於警局廁所內竊取甲之皮包,該當本罪之客觀與主觀要件,成立竊盜罪。

小題 (一)

甲之罪責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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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你首先要辨識出甲有兩個獨立的行為層次,應依序論述:第一是甲在火車站前脫上衣露胸部;第二是在警局以妹妹A姓名應訊並製作筆錄。 第一個核心爭點在於公然猥褻罪(刑法第234條)之成立要件,你必須檢驗甲是否有「意圖供人觀覽」的主觀意圖,以及脫衣在客觀上是否屬「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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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於火車站前脫衣露胸之行為,以及於警詢時冒用妹妹A姓名應訊之行為,是否分別該當公然猥褻罪、偽造署押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