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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謀議,欲向某知名飲料公司敲詐鉅款,決意在其最暢銷飲料中,滲入具有危害身體健康之毒物,並混雜在市面的飲料商品中。計畫擬定後,由甲、乙購買毒物及工具,丙、丁則購買一箱飲料。當將所有的飲料注入毒物,並標示特定之記號後,甲、乙、丙、丁四人乃分持滲有毒物之飲料,前往選定的便利商店置放。隨後甲、乙、丙乃準備以書信向飲料公司勒索。惟丁於置放行為後,心中忐忑不安,頗有悔意,於是偷偷將四人已放置的飲料全數收回。回收後發現短少一瓶。原來所少的一瓶,在混雜陳列時,因不慎掉落地面早已摔破。正當甲、乙、丙三人以為計畫順利,準備勒索而尚未行動前,即為警方破獲。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丙之刑責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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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千面人條款」案例,你在審題時應將行為切分為「下毒並放置飲料」與「準備寄信勒索」兩個階段來思考。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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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乙、丙將摻毒飲料置放於便利商店貨架,以及準備勒索而未行動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丁之刑責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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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刑法第27條「中止犯」之適用要件,以及其與「既遂犯」之關係。 在爭點辨識上,當你看到題目描述丁在置放飲料後「心生悔意」並「將飲料全數收回」時,必須立刻聯想到是否能主張刑法第27條之中止未遂而減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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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丁事後心生悔意,積極將已放置之毒飲料收回之行為,是否得適用刑法第27條中止犯之規定阻卻或減輕其刑。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