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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 A,對行員 B 大喊「給錢馬上走」,B 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 分) (二)乙之刑責如何?得否主張減免刑責?(10 分) (三)丙的刑責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乙之刑責如何?得否主張減免刑責?(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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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乙的「幫助行為」與事後的「報警行為」在刑法上的評價。

  1. 審查幫助犯:乙提供農會作業情形,是否具備幫助故意與幫助行為?這涉及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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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乙提供資訊之行為是否成立幫助犯?其事後報警之行為,得否依刑法第27條主張中止犯或準中止犯之減免刑責?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甲之刑責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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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甲的行為階段。核心爭點在於甲使用「金屬製玩具槍」並取得「玩具鈔」的行為定性。

  1. 先思考「金屬製玩具槍」是否構成加重強盜罪的「凶器」?這涉及客觀危險性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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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一是甲持「金屬製玩具槍」是否構成攜帶凶器加重強盜罪;二是甲僅取得「防搶玩具鈔」係屬強盜既遂或未遂。附帶爭點為甲與丙共同竊取機車之評價。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丙的刑責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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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試的是「共犯脫離(共同正犯之脫離)」理論。

  1. 丙在行搶前一天表示不參加,是否能免除後續強盜行為的責任?這取決於他是否成功「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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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丙於行搶前一天表明不參加,是否發生「共同正犯脫離」之效力,而可免除對後續強盜行為之刑責?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