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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謀議,欲向某知名飲料公司敲詐鉅款,決意在其最暢銷飲料中,滲入具有危害身體健康之毒物,並混雜在市面的飲料商品中。計畫擬定後,由甲、乙購買毒物及工具,丙、丁則購買一箱飲料。當將所有的飲料注入毒物,並標示特定之記號後,甲、乙、丙、丁四人乃分持滲有毒物之飲料,前往選定的便利商店置放。隨後甲、乙、丙乃準備以書信向飲料公司勒索。惟丁於置放行為後,心中忐忑不安,頗有悔意,於是偷偷將四人已放置的飲料全數收回。回收後發現短少一瓶。原來所少的一瓶,在混雜陳列時,因不慎掉落地面早已摔破。正當甲、乙、丙三人以為計畫順利,準備勒索而尚未行動前,即為警方破獲。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丁之刑責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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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刑法第27條「中止犯」之適用要件,以及其與「既遂犯」之關係。

  1. 爭點辨識:丁在置放飲料後心生悔意,將飲料全數收回,是否能主張刑法第27條之中止未遂而減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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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丁事後心生悔意,積極將已放置之毒飲料收回之行為,是否得適用刑法第27條之中止犯規定阻卻或減輕其刑? 【法條依據與學理】

小題 (一)

甲、乙、丙之刑責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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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著名的「千面人條款」(刑法第191條之1)。

  1. 核心爭點:甲乙丙將毒物注入飲料並置放於便利商店,構成何罪?以及準備勒索但尚未行動,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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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甲、乙、丙將滲有毒物之飲料置放於便利商店貨架之行為,是否構成毒化飲食物品罪?以及其準備勒索飲料公司但尚未寄出書信前即被查獲,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罪?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