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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與 A 發生糾紛,而起殺害 A 之念頭。甲以專業能力,製作出致命之毒藥;然後邀 A 到家中用餐,A 同意赴約。A 抵達甲宅,當摻有毒藥之晚餐上桌後,A 剛舀起一匙食物,尚未入口就皺眉表示,腹部開始嚴重疼痛,再三向甲道歉就迅速離開甲家就醫。 甲深怕自己犯行東窗事發,連餐桌食物與剩餘毒藥都沒有收拾,就匆忙出門,前往好朋友乙家。乙招呼甲進門後,甲告知毒害 A 之經過,乙基於兩人情誼,遂安排甲至南部乙所有的農莊避風頭,並提醒甲先趕緊回家「妥善處理」家裡的毒藥與摻有毒藥的晚餐。甲回家後將剩餘毒藥與摻有毒藥之晚餐,帶去處理有毒化學物品之處,妥善處理完畢。試問: (一)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14 分) (二)乙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16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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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測驗乙安排避風頭及「教唆湮滅證據」的法律評價,特別是共犯從屬性原則。

  1. 核心爭點一:乙安排甲到南部農莊避風頭,構成何罪?(藏匿人犯/頂替罪?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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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有二:乙安排甲至南部農莊躲藏之行為,是否成立藏匿人犯罪?乙提醒甲回家處理毒物,是否成立教唆湮滅證據罪?後者涉及共犯從屬性原則之適用。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1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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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甲殺人未遂的定性,以及自我湮滅證據的行為評價。

  1. 核心爭點一:甲在食物下毒,A未吃即因其他原因肚子痛離開。這構成何種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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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有二:甲下毒後A因故未食而離去,甲成立普通未遂或中止未遂?甲事後銷毀毒物及毒餐之行為,是否成立湮滅證據罪?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