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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二、甲長期為憂鬱症所苦,有多次自殘紀錄。某日甲因憂鬱症發作而決意尋短,便電請瓦斯行送桶裝瓦斯到他家。運送工人乙進入甲位於舊公寓四樓之住家後,發現甲一直提到死亡,且窗簾拉下,窗戶似關閉,屋內空氣不流通,而因此懷疑甲可能計畫引爆瓦斯來輕生,但他仍按平日送貨流程完成工作。乙離開後不久,甲打開瓦斯桶與瓦斯爐,而在等待瓦斯燃燒不完全產生一氧化碳中毒作用時,他想到屋內的瓦斯氣體若擴散到公寓他處,遇有火花,即會發生氣爆,引發公寓火災,並可能造成其他住戶死亡,但因死意甚堅,仍決意如此做。不過,甲決定打電話報警,請求消防隊員來救人。在電話中,警方請求甲先關掉瓦斯,甲雖拒絕,但說出他的姓名與所在位置。掛完電話不久,甲隨即因一氧化碳瀰漫而陷於無意識。約 2 分鐘後,消防隊員趕到現場,發現屋內飄出濃厚瓦斯味,迅速疏散該公寓內之十餘名住戶。甲本人送醫後亦無生命危險。試問: (一)甲行為之罪責為何?(20 分) (二)乙行為之罪責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行為之罪責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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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乙的罪責,【核心爭點】在於『中性行為(中立行為)的幫助犯』。乙是送瓦斯的工人,他「懷疑」甲要輕生,但仍「按平日送貨流程完成工作」。這在刑法上屬於中性業務行為是否構成幫助犯的問題。答題應從「客觀歸責」或「幫助故意」切入。必須點出乙的行為在客觀上並無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或屬日常容許風險),且主觀上僅有「懷疑」而無共同促成犯罪之直接意欲,故應否定其幫助犯之成立。這十分吃重法理說明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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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乙依平日業務流程運送瓦斯,主觀上雖懷疑甲欲尋短或引發危險,是否構成預備放火罪或漏逸氣體罪之幫助犯?此即「中性行為(中立行為)之幫助」的評價問題。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一)

甲行為之罪責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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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甲的行為,重點在於判斷『犯罪發展階段』與『中止犯』。首先,【核心爭點】是甲打開瓦斯桶與瓦斯爐,但「尚未點火」(等待一氧化碳),這是否構成放火罪(刑法第173條)的「著手」?學說與實務對放火著手點有不同見解(點火說/釋放氣體說)。若認僅為預備,則論刑法第173條第4項預備放火罪;同時需論述刑法第177條漏逸氣體罪(已既遂)。其次,【附帶爭點】是甲打電話報警的行為,是否能主張刑法第27條之中止未遂?如果前面論為「預備犯」或「既遂犯(漏逸氣體)」,依實務見解是不能適用中止犯的。必須層次分明地探討客觀事實如何對應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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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甲打開瓦斯未點火,是否已達放火罪之「著手」?抑或僅屬「預備」?
  2. 核心爭點:甲之行為是否構成漏逸氣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