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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沉迷賽鴿,賭輸新臺幣 300 萬元,生活陷入困境,其賽鴿好友乙見其處境,心想最近與富商 A 發生土地買賣糾紛,乃唆使甲搶劫 A,但甲不為所動。其後,甲之摯友丙獲悉該事實後,乃向乙獻上能說服甲之良策,乙依照丙所教辦法,再次唆使甲,甲終於決意向 A 下手。某日,甲夥同友人丁與戊三人開車強押 A 前往某銀行提款,抵達現場後,戊突然想起家中年邁老母,乃向甲與丁請求退出,經應允後自行離去。丁在銀行外接應,甲進入銀行順利領取新臺幣 100 萬元,正擬上車離開之際,該銀行保全員見情況有異,出面盤問甲,甲情急之下,強力將 A 拉出車外,迅速與丁逃離現場。A 被拉出車外時,腦部碰撞地面,導致傷重不治。警方循線查獲甲、乙、丙、丁、戊五人,移送法辦。試問: (一)甲、丁、戊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二)乙、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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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的核心爭點在於「教唆犯」的認定與逾越(過剩)。思考順序:(1) 乙第一次教唆失敗,第二次教唆成功,如何評價?(2) 丙提供計策給乙去教唆甲,丙的刑責為何(教唆教唆 / 幫助教唆)?(3) 乙、丙是否要對甲造成的「死亡結果(加重結果)」負責?這裡必須討論教唆犯的故意範圍,教唆犯僅對其教唆之基本行為負責,對於正犯超出教唆範圍(且無預見可能性)的加重結果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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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乙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丙成立教唆教唆(連鎖教唆);乙、丙對正犯甲所犯之「致死」加重結果是否須負責(教唆過剩)。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甲、丁、戊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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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共同正犯」與「加重結果犯」的經典複合考題。核心爭點在於:(1) 戊的「中途退出」是否生共犯脫離的效力?(2) 甲拉 A 下車導致死亡,是否構成強盜致死罪(加重結果犯)?(3) 丁未參與拉人,是否要對 A 的死亡結果負責(客觀預見可能性)?思考順序應先處理戊(因為他最早離開),再處理甲(主行為人),最後處理丁(共犯對加重結果之負責)。注意:論述共犯脫離時,不能只寫他離開了,必須檢驗他是否「切斷其先前行為與最終結果間的物理與心理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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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戊是否成立共犯之脫離?甲之行為是否該當強盜致死罪?丁對加重結果是否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
  2. 附帶爭點:強盜罪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