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某公立醫院腎臟科權威醫師兼任內科主任,A 罹患腎臟病在該醫院住院治療,乙擔任 A 之主治醫師,針對 A 之診療,由於臨床經驗不足而向甲請教醫療對策。甲看過 A 之病歷資料後,發現 A 係先前誣告他醫療疏失,使他纏訟多時之仇人,乃興起向 A 報復之心。甲由於擔任內科主任,平時即耳聞乙對護士們極為嚴厲,特別是經常指責辱罵護士丙,致使丙對乙頗為不滿。甲決定利用機會殺害 A 來洩恨,於是建議乙開立不適當之處方藥給 A,乙未加查證而依甲之建議開立處方。此外,甲深知依該處方適量服用並不會致死,必須將藥量加倍始能致死,於是指示不知情之丙在 A 所服用之藥包中將該藥量加倍,並告訴丙說:「藥量加倍給 A 服用,不致於使 A 死亡,但會使 A 嚴重腹瀉,如此可使乙因診療不當而受到懲罰!」,丙遵照甲之指示行事。然而,甲一開始即誤認欲報復之對象,事實上甲所欲殺害者係同樣在該醫院住院之腎臟病患 B。結果,A 服用該藥後病情惡化,經急救後不治死亡,而 B 並未遭受傷害。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子題需分別評價乙與丙的行為。 關於乙:核心爭點為「業務過失致死」。乙身為主治醫師,有查證義務卻未查證即開藥,導致A死亡。因104年當時刑法尚有「業務過失」規定,必須適用行為時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乙的部分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丙的部分則涉及「傷害致死罪(加重結果犯)」與「客觀預見可能性」之判斷。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事實複雜,必須拆解甲的行為:甲利用乙開藥、利用丙加倍藥量。核心爭點有二:第一,甲利用不知情/無故意的他人犯罪,成立「間接正犯」;第二,甲心想殺B卻錯殺A,發生「客體錯誤」。答題應先論述甲對A的殺人既遂罪(間接正犯),再探討客體錯誤對其故意的影響。附帶一提,甲具備公務員身分(公立醫院醫師),是否涉及公務員犯罪?但本案核心在生命法益的侵害,論殺人罪即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甲之行為涉及「間接正犯」之成立,以及「等價客體錯誤」對故意之影響。核心爭點在於甲利用無犯罪故意之乙、丙作為犯罪工具,以及甲誤B為A而殺之的法律評價。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