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題
甲在夜市購得金屬製,幾可亂真之玩具槍一支(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槍枝,但可將人敲擊成傷),即與友人乙謀議持該玩具槍為犯罪工具,二人持上開玩具槍,在偏僻之巷道尋找目標時,適遇丙路過,甲即持該玩具槍指向丙,命丙交出財物,丙誤為真槍,不敢輕舉妄動,任由乙取走其皮包,內有現金、名片等物。甲、乙從名片上得知丙係某知名公司董事長,家境富有,二人意猶未足,竟共同將丙強行押走,再依名片上電話號碼,打電話向其家人稱:「丙在我手上,拿 500 萬元來,我就放人。」惟甲、乙獲知丙之家人已報警處理,恐被查獲,不得已將丙釋放,致未得款,僅朋分皮包內之現金,各自離去。其後,乙意外發現丙之皮包內尚有一張提款卡,附有密碼,乃持該提款卡至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因程式設計每次最多僅能提領 2 萬元,乙先後鍵入五次密碼,將該帳戶之存款全部提清,共領得 10 萬元,嗣經警察調閱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查知係乙所為,經合法拘提後,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傳喚甲,甲具結證稱:「我雖然有參與犯罪,但乙籌劃一切犯罪計畫,我是畏懼他的壓力,才參與的」。檢察官依相關法律,將甲、乙二人合併起訴。在二人之合併審判程序中,法官為調查甲之案件,逕以乙為證人,乙具結證稱:「甲是本案的主謀者,是他提議犯罪,我才參與的。」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在偵查中之陳述,是否得成為審判中不利甲之證據?(20 分) (二)法院命乙為證人及具結之程序,是否合法?(20 分) (三)甲、乙取得丙之財物及向丙之家人索款部分,應如何論處?(20 分) (四)甲、乙主張已將丙釋放,請求減輕其刑,是否有理由?(10 分) (五)乙從自動櫃員機提款之行為,如何論處?(10 分)
小題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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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單純測驗擄人勒贖罪的「未經取贖而釋放」減輕事由。你在審題時,要能立刻辨識出核心爭點:因為「怕被抓」才釋放,能適用寬典嗎? 在論述順序上,請先引出刑法第347條第5項規定。接著,務必點出該規定的立法目的(鼓勵釋放人質),並說明實務與通說見解:不問釋放的動機為何(就算是被迫或怕被抓),只要在取贖前將人安全釋放,就有適用。最後再將題目事實涵攝得出結論。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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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實質被告(蓄意規避緘默權保障)」的爭點。核心在於:檢察官把明明是共犯(嫌疑人)的甲,用「證人」身分傳喚,甲在具結下講出的話(等於自白),能不能用來定甲自己的罪? 在思考與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說明刑事訴訟法第95條被告權利告知義務。接著,點出實務上稱為「蓄意以證人身分傳喚實質被告」之脫法行為。最後依實務見解,引出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來決定該自白之證據能力。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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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先行:法院命乙具結之程序是否合法,取決於是否已告知拒絕證言權。 在面對共同被告的題目時,你要立刻意識到這是在考「共同被告之證人適格與調查程序」。核心爭點在於:在甲、乙合併審判的程序中,法院能不能直接把乙當成證人來對付甲?需要踐行什麼程序?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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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實體法上「加重強盜」與「擄人勒贖」的認定與競合。 在辨識爭點時,你要區分出三個核心爭點:(1) 金屬玩具槍可將人敲擊成傷,是否為凶器?(2) 甲持假槍指丙,使丙不敢輕舉妄動任由取走皮包,是強盜還是恐嚇取財?(3) 得知有錢後「意猶未足」押走勒贖,是兩罪還是一罪?
小題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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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處理這題時,首先要辨識出本題測驗「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及「罪數問題」。核心爭點有兩個層次:第一是拿強盜來的提款卡去ATM領錢,是什麼罪?第二是領了五次(每次2萬元,共10萬元),是五罪還是一罪? 在論述順序上,建議你先引出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的規定,並說明實務對於「不正方法」的認定標準。接著,將乙的行為代入要件中涵攝。最後,務必針對乙「先後鍵入五次」提款的行為進行罪數評價,論述接續犯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