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聽聞富商 A 於日前身亡,因缺錢花用,為達向其繼承人 B 訛詐之目的,乃冒簽 A 署名而製作面額各為新臺幣 50 萬元之支票三張,再以影印方式製成影本,旋即撕毀原三張支票,僅持支票影本向 B 請求償還。由於簽名筆跡明顯不符,遭 B 斷然拒絕。不死心之甲,轉而將 150 萬元之假債權以 30 萬元廉價移轉予不知情之乙。翌日,乙夥同丙、丁前去討債,B 依舊否認欠債,乙、丙、丁大怒,當場揚言:「三日內不還債,定讓 B 與其父黃泉路上結伴同行」,惟 B 自恃身手了得,毫不畏懼。二日後,乙、丙、丁見 B 仍無意還款,當場起意將 B 挾持至郊外,分持木棍逼令 B 另簽面額 150 萬元之本票,B 見安全離去已不可能,迫於無奈,為求脫身,不得不照辦。試問: (一)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0 分) (二)乙、丙、丁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 分)
甲聽聞富商 A 於日前身亡,因缺錢花用,為達向其繼承人 B 訛詐之目的,乃冒簽 A 署名而製作面額各為新臺幣 50 萬元之支票三張,再以影印方式製成影本,旋即撕毀原三張支票,僅持支票影本向 B 請求償還。由於簽名筆跡明顯不符,遭 B 斷然拒絕。不死心之甲,轉而將 150 萬元之假債權以 30 萬元廉價移轉予不知情之乙。翌日,乙夥同丙、丁前去討債,B 依舊否認欠債,乙、丙、丁大怒,當場揚言:「三日內不還債,定讓 B 與其父黃泉路上結伴同行」,惟 B 自恃身手了得,毫不畏懼。二日後,乙、丙、丁見 B 仍無意還款,當場起意將 B 挾持至郊外,分持木棍逼令 B 另簽面額 150 萬元之本票,B 見安全離去已不可能,迫於無奈,為求脫身,不得不照辦。試問: (一)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0 分) (二)乙、丙、丁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丙、丁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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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考驗財產犯罪的強制手段與程度區分。核心爭點:(1) 第一階段揚言恐嚇,但 B 不害怕,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未遂?既遂?)。(2) 第二階段將 B 挾持並持木棍逼簽本票,這是為了討債。這裡要區分是「強盜得利(§328 II)」、「恐嚇取財(§346)」還是「剝奪行動自由(§302)」。因為逼簽本票取得了財產上的利益,且使用了「挾持至郊外、分持木棍」等至使不能抗拒之手段,應構成加重強盜得利罪。 注意:不知情的乙以為自己是合法討債,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這是進階爭點。
小題 (一)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涉及「偽造有價證券」、「影本的定性」、「毀損文書」以及「詐欺」等多重行為。核心爭點在於:(1) 死人 A 可否被偽造署押?(2) 影印支票並行使,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還是行使偽造私文書?(3) 將假債權賣給不知情的乙,構成何罪? 思考順序:先論甲偽造支票(偽造有價證券),再論撕毀(不另論罪),接著論行使影本(行使偽造私文書),然後論向 B 詐欺未遂。最後論將假債權賣給乙(詐欺取財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