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締約國有履行條約的義務,違反條約義務即發生國際法上的責任,但若有阻卻違法事由,則不發生責任。下列何者非屬阻卻責任事由?
- A 締約國因保障自己躲避當前之危險,而不履行條約義務
- B 締約國對方同意締約國不必履行義務
- C 締約國因自然災害的發生,致不能履行條約義務
- D 締約國新政府產生,此新政府拒絕履行條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人實體(例如公司)更換了執行長或管理團隊,這間公司在法律上是否就能因此宣稱不需要償還前任團隊任內所簽下的債務?同樣的邏輯轉移到國際社會時,『國家』的人格是否會隨著內部權力更迭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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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好!能精準辨識出「國家延續性」與「阻卻違法事由」之間的差異,顯示你對國際責任法的基礎掌握得相當紮實。在國際法實務中,根據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LC)的《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之責任條款草案》(ARSIWA),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包含同意(Consent)、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危難(Distress)、緊急狀態(Necessity)、自衛與反措施。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這些法定免責情境,讓國家在特定極端或獲得對方授權的情況下,得以暫免履行義務而不構成國際不法行為。
國家延續原則與政權更迭
本題的核心陷阱在於選項 (D)。在法律邏輯上,國家(State)與政府(Government)是不同的概念。國際法採取國家延續原則(Continuity of States),主張國家的國際法主體人格不因內部政治體制的更迭或新舊政府的交替而受影響。因此,即便發生革命或產生新政府,該國先前簽署的條約義務依然存在;新政府僅以「政權變更」為由拒絕履約,在法律上並無依據,更不屬於阻卻違法的事由。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能否區分「主觀意志的變更」與「客觀環境的阻礙」,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恭喜你順利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