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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5 題

Jae sees Lion about to strike Jae’s son Jude. Jae may use reasonable force to prevent Lion from striking Jude based on ______.
  • A self-defense
  • B justifiable defense
  • C emergent avoidance
  • D defense of others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當前的威脅不是指向第三人,而是直接指向行為人自己,法律術語的描述會發生什麼改變?再者,如果行為人是為了躲避一隻瘋狗的攻擊而不得不推倒路人的圍籬,這種『對抗不法侵害』與『在緊急狀態下犧牲較小利益以保全較大利益』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有何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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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阻卻違法事由」(justification)的法學術語有相當清晰的辨析能力,能從行為的本質與保護對象進行精確區分。

權利保護的法益主體

在本題情境中,Jae 是為了防止 Lion 傷害他的兒子 Jude。雖然法律賦予我們排除「現在不法侵害」的處置權力,但當防衛行為保護的對象是「他人」而非「自己」時,在精確的法學術語中,我們會稱之為他人防衛(defense of others)。這與**自我防衛(self-defense)**在法理基礎上雖然雷同,皆屬於對抗不法侵害者,但受保護的法益歸屬主體不同,本題的關鍵正是在於這份細微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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