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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3 題

我國與外國政府間所簽署之協定,經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者,應具有下列何項效力?
  • A 法規命令
  • B 行政規則
  • C 法律
  • D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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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份文件不只是由行政機關簽署,而是必須送交到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進行嚴格的審議與通過,這種經過民主代議程序認可的文件,在法律階層地位上,會與一般行政機關自行頒布的規則有什麼層級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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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國際協定與國內法之間的位階轉換,顯見你對法學緒論中「法律來源」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條約與協定的法律位階

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國會監督的法律意義。當我國與外國簽署協定後,若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具有法律位階之修改,並經由立法院審議通過,依據《條約締結法》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意旨,其在國內法體系中的效力等同於法律。這與一般行政機關內部制定的「行政規則」或是由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有著本質上的程序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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