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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四、A 開設之私人健身中心正擴大招募長期會員,顧客只要繳交十萬元,即可成為長期會員,五年之內可以免費參與 A 開設之任一課程。為能吸引現金不足之顧客上門,A 與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之 B 異業結盟,同時推出「開立本票,先享受後付款」方案。此一方案實際進行的方式如下:顧客簽發面額十萬元、到期日為發票日之後六個月的本票交給 B,由 B 在本票背面完成背書後,交付予 A。待 A 確認收到本票後,該發票人即可享受長期會員之權益。上述方案獲得熱烈迴響。然不久後,許多會員抱怨課程內容貧乏,引發媒體大幅報導,A 則拒絕回應及改善。請問: (一)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B 於完成背書後、交付予 A 前,在本票正面之受款人欄填上 B 自己之姓名。B 之行為是否構成票據的變造?(10 分) (二)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在其交付本票予 B 時,B 請其在本票正面空白之受款人欄填上發票人自己之姓名。此一作法對該本票之效力有何影響?(15 分) (三)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填載以 B 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B 背書後交付予 A。本票到期後,因多數發票人拒絕付款,A 遂持票向 B 主張。兩人最終談妥以七折之代價處理(亦即就 A 所持有之每張本票,B 於支付七萬元予 A 後取得本票)。嗣後 B 持本票向發票人請求。請分析本票發票人就 B 依票據權利所為之主張,可為何種抗辯?(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在其交付本票予 B 時,B 請其在本票正面空白之受款人欄填上發票人自己之姓名。此一作法對該本票之效力有何影響?(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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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考「己受本票」(發票人與受款人為同一人)之效力。本票能否指定發票人自己為受款人?匯票有票據法第69條規定得為指己匯票,本票雖無明文,但學說實務多認為不禁止。重點在於發行當下,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發生混同,票據權利尚未發生;必須待發票人背書轉讓與他人後,票據權利始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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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發票人於本票上記載自己為受款人(即己受本票),該本票之效力為何?何時發生票據效力?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B 於完成背書後、交付予 A 前,在本票正面之受款人欄填上 B 自己之姓名。B 之行為是否構成票據的變造?(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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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考票據變造與空白授權補充權之區別。首先定義何謂票據變造(無權修改已記載事項),接著指出本票未載受款人者視為無記名本票(票據法第120條第3項)。無記名票據之持票人自行填寫受款人,屬於行使空白授權之補充權,而非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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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持票人於未載受款人之本票空白處填寫自己姓名,屬行使補充權或構成票據變造?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填載以 B 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B 背書後交付予 A。本票到期後,因多數發票人拒絕付款,A 遂持票向 B 主張。兩人最終談妥以七折之代價處理(亦即就 A 所持有之每張本票,B 於支付七萬元予 A 後取得本票)。嗣後 B 持本票向發票人請求。請分析本票發票人就 B 依票據權利所為之主張,可為何種抗辯?(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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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為經典的「票據原因關係抗辯」與「聯立契約/經濟同一體抗辯延伸」之爭議。首先釐清當事人關係:發票人為顧客,受款人/背書人為B,執票人為A;B因追索清償後再取得票據向發票人請求。發票人得否抗辯? 第一層次:B 為發票人之直接後手,發票人與 B 之間有直接之票據授受關係。依票據法第13條反面解釋,發票人本得直接以原因關係對抗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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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執票人B清償後再取得本票向發票人請求,發票人得否依票據法第13條反面解釋主張直接前手之原因關係抗辯?
  2. 於異業結盟之分期付款融資交易中,消費者(發票人)得否以商品/服務提供者(A)之債務不履行事由,對抗提供融資之第三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