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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四、A 開設之私人健身中心正擴大招募長期會員,顧客只要繳交十萬元,即可成為長期會員,五年之內可以免費參與 A 開設之任一課程。為能吸引現金不足之顧客上門,A 與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之 B 異業結盟,同時推出「開立本票,先享受後付款」方案。此一方案實際進行的方式如下:顧客簽發面額十萬元、到期日為發票日之後六個月的本票交給 B,由 B 在本票背面完成背書後,交付予 A。待 A 確認收到本票後,該發票人即可享受長期會員之權益。上述方案獲得熱烈迴響。然不久後,許多會員抱怨課程內容貧乏,引發媒體大幅報導,A 則拒絕回應及改善。請問: (一)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B 於完成背書後、交付予 A 前,在本票正面之受款人欄填上 B 自己之姓名。B 之行為是否構成票據的變造?(10 分) (二)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在其交付本票予 B 時,B 請其在本票正面空白之受款人欄填上發票人自己之姓名。此一作法對該本票之效力有何影響?(15 分) (三)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填載以 B 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B 背書後交付予 A。本票到期後,因多數發票人拒絕付款,A 遂持票向 B 主張。兩人最終談妥以七折之代價處理(亦即就 A 所持有之每張本票,B 於支付七萬元予 A 後取得本票)。嗣後 B 持本票向發票人請求。請分析本票發票人就 B 依票據權利所為之主張,可為何種抗辯?(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在其交付本票予 B 時,B 請其在本票正面空白之受款人欄填上發票人自己之姓名。此一作法對該本票之效力有何影響?(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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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己受本票」(發票人與受款人為同一人)的效力問題。在審題時,你要立刻敏銳地察覺到,題目刻意安排發票人填寫自己為受款人,這會引發「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的民法問題。 論述順序上,建議先點出票據法並未明文禁止(可引匯票第69條法理),確立「形式效力」有效;接著再帶入民法第344條混同的規定,說明在發行當下權利尚未發生,必須等到背書轉讓交付後才發生「實質效力」。層次分明是拿高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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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發票人於無記名本票之受款人欄填載自己姓名(即己受本票),該本票之形式與實質效力為何,為本題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B 於完成背書後、交付予 A 前,在本票正面之受款人欄填上 B 自己之姓名。B 之行為是否構成票據的變造?(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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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票據變造」與「空白授權補充權」之區別。在作答時,首先應辨識出核心爭點,接著安排論述順序:第一步先給出「變造」的定義,強調變造是對「已記載」事項的無權修改;第二步點出票據法第120條第3項的規定,說明未載受款人的本票視為無記名本票;第三步將題目事實代入,說明持票人自行填寫受款人只是行使補充權,從而得出不構成變造的結論。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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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持票人於未載受款人之本票空白處填寫自己姓名,是否構成票據變造,為本題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填載以 B 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B 背書後交付予 A。本票到期後,因多數發票人拒絕付款,A 遂持票向 B 主張。兩人最終談妥以七折之代價處理(亦即就 A 所持有之每張本票,B 於支付七萬元予 A 後取得本票)。嗣後 B 持本票向發票人請求。請分析本票發票人就 B 依票據權利所為之主張,可為何種抗辯?(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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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票據原因關係抗辯」與「聯立契約/經濟同一體抗辯延伸」之爭議。在作答時,你首先要釐清當事人關係:發票人為顧客,受款人與背書人為B,執票人為A;B因追索清償後再取得票據向發票人請求。論述順序上,第一層次先點出B為發票人之直接後手,確立直接前後手的抗辯基礎;第二層次進入核心爭點,探討原因關係中的聯立契約與抗辯延伸;第三層次作為附帶爭點,檢驗惡意取得與不相當對價的抗辯可能性。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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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發票人得否以A債務不履行之事由,對抗清償後取得票據之B,以及得否主張B惡意取得票據,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