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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與乙為雙胞胎兄弟,交遊廣闊,常與諸多好友流連夜店。甲兄乙弟年滿 20 歲前夕,與十位好友相約至 KTV 狂歡慶生,席間好友們致贈二人生日禮物,包括香檳、手機、及一本精美空白本票簿等。甲於酒酣耳熱之際,爽快表示將致贈每一好友大禮,隨即取出本票簿,簽發以其 20 歲生日為到期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之記名本票十紙交付予每一好友。隨後大家倒數計時,歡慶甲、乙二人生日凌晨零時的來到。宴會將散之際,好友們起鬨要求乙也應對好友們有所表示,乙即於該十紙本票正面載明保證並簽名。 隔日,好友丙向甲提示本票請求付款。甲向丙表示慶生當晚酒喝多了,拒絕承認及付款,惟本票上印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語。嗣丙為償還向黑道大哥丁之借款 50 萬元,乃向丁告知前情,並於本票背面記明日期,將該紙本票背書轉讓予丁。丁於法定時效期間內,向甲及乙主張票據權利。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二人無力負擔方知闖禍,均擬主張票據抗辯拒絕給付,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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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經典爭點大雜燴:行為能力、期後背書、票據保證獨立性、惡意抗辯。 先理清時間軸與行為人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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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多重票據抗辯,核心爭點包含:

  1.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發票行為之效力。

小題 (二)

倘另一好友戊(18 歲)不慎遺失票據,試詳述戊應如何主張票據權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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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票據喪失之救濟程序」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程序能力」。 思考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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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有二:一是票據權利人遺失票據時之法定救濟程序;二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戊18歲)如何合法發動上述程序?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