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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住花蓮鄉間,與乙、丙為鄰居好友。民國 101 年 5 月 1 日三人相聚聊天。甲表示為籌措兒子赴美留學費用,計劃將手中 A 上市公司股票 1 萬股及 B 上櫃公司股票 2 萬股出售。乙、丙兩人表示願意購買,當即約定,乙買入 A 上市公司 1 萬股,丙買入 B 上櫃公司 2 萬股,均以次日市場的收盤價格為買賣價格。甲、乙、丙三人於 6 月 2 日依約定交付款券,銀貨兩訖,並於交易完成時,依規定繳納一切應納稅捐,請回答下列問題,並就現行相關法令分析評論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丙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如有違反,應負何種責任?(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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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證券交易法之「場外交易禁止原則」(集中交割原則)。你在審題時,應先辨識出核心爭點在於:上市、上櫃股票私下買賣是否違反證交法第150條? 在論述順序上,你可以分為兩個層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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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與乙私下買賣A上市公司股票、甲與丙私下買賣B上櫃公司股票,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場外交易禁止」之規定及其法律責任為何,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上開交易如有違法,股票買賣的效力如何?實務見解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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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違反證交法第150條之私法效力。核心爭點在於證交法第150條是取締規定還是效力規定。實務見解一致認為,證交法第150條係為管理證券市場而設,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故違反該規定僅生公法上之處罰,不影響私法上買賣契約之效力。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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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乙私下買賣A上市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該買賣契約是否依民法第71條歸於無效。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