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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為擴大營運需要考慮現金增資,A 公司股票在集中市場表現不錯,最近半年以來每股股價都維持在新臺幣 30 元以上,鑑於現金增資公開募股程序較為繁複,於是擬採私募之方式,在章程所定資本額範圍內,經董事會決議後由董事長甲安排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董事長之朋友乙、丙、丁、戊等符合私募應募人資格條件之人認股,每股股價新臺幣 10 元,每人認購五千萬元,共籌集三億五千萬元,並依規定時間程序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其中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於認股後繳款之十天前,先於市場以每股股價 32 元之價格拋售老股五千張;乙、丙、丁、戊自然人部分於取得持股後之隔日即以每股股價 20 元將所認股票出售與己、庚獲利。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董事長甲,於私募之過程中違反證券交易法何種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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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答本題時,你應先辨識出核心爭點為「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之法定程序」。仔細閱讀題目中關於程序發動的敘述:「經董事會決議後由董事長甲安排...」,即可發現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必須由股東會決議,這就是甲違反的地方。論述順序上,應先點出法定決議機關的大前提,接著將題目事實代入,明確指出甲僅經董事會決議的程序瑕疵,最後得出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的結論。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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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上市(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有價證券私募,應經何種機關決議,以及董事長甲僅由董事會決議即辦理私募,違反何規定。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之拋售老股與應私募之行為,是否違反短線交易之規定?(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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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審題時,首先要辨識出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認購私募股票是否計入短線交易的『取得』範圍」。論述順序上,第一步先點出C、D、E投資公司身為法人董事,具備內部人身分;第二步,比對其先賣出老股(市價32元)與後續認購私募新股(10元)的時間差是否在六個月內;第三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必須論證「參與私募認股」為何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的買進或取得。依實務與主管機關見解,私募認股亦能利用內部資訊套利,應納入規範。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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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法人董事賣出持股後,六個月內參與公司私募認股,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短線交易,即私募認購是否屬該條所稱之「取得」。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乙、丙、丁、戊於取得持股後出售與己、庚,其法律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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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違反私募股票三年閉鎖期(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轉售之買賣契約效力」。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點出乙、丙、丁、戊取得後「隔日」即出售,明顯違反3年不得轉售的規定。接著,必須引入民法第71條,討論這個違反會不會導致買賣契約無效。最後,帶出實務與學說通說的見解,說明該規定為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從而得出契約依然有效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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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應募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私募有價證券轉售限制(三年閉鎖期),將其股票出售予第三人,該股票買賣及移轉行為之私法效力為何?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