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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住花蓮鄉間,與乙、丙為鄰居好友。民國 101 年 5 月 1 日三人相聚聊天。甲表示為籌措兒子赴美留學費用,計劃將手中 A 上市公司股票 1 萬股及 B 上櫃公司股票 2 萬股出售。乙、丙兩人表示願意購買,當即約定,乙買入 A 上市公司 1 萬股,丙買入 B 上櫃公司 2 萬股,均以次日市場的收盤價格為買賣價格。甲、乙、丙三人於 6 月 2 日依約定交付款券,銀貨兩訖,並於交易完成時,依規定繳納一切應納稅捐,請回答下列問題,並就現行相關法令分析評論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上開交易如有違法,股票買賣的效力如何?實務見解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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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違反證交法第150條(場外交易禁止)之私法效力。核心爭點:證交法第150條是取締規定還是效力規定?違反者,其買賣契約是否依民法第71條無效? 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判決)一致認為,證交法第150條係為管理證券市場而設,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故違反該規定僅生公法上之處罰(刑罰或行政罰),不影響私法上買賣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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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違反證交法第150條場外交易禁止規定之私下買賣股票契約,是否依民法第71條歸於無效?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甲、乙、丙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如有違反,應負何種責任?(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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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證券交易法之「場外交易禁止原則」(集中交割原則)。核心爭點:上市、上櫃股票私下買賣是否違反證交法第150條?

  1. 上市股票(A公司):受證交法第150條規範,原則上應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甲、乙私下交易1萬股(未達專案核准或不足一交易單位之例外),違反第150條。違反之責任為證交法第177條第1項第1款(舊法時期或依題目作答,目前為行政罰第178條或視版本而定。注意101年當時之法規,違反第150條有刑事責任嗎?依當時法規,違反第150條應依第177條處罰,但現行法已修正為行政罰。考試當時為101年,需依101年法規作答:101年證交法第177條有刑責。但需確認條文,修正後第177條已刪除,改為第177條之1?不,101年時,證交法違反150條是行政罰。證交法第177條在94年修正時已將違反150條移至第177-1或行政罰?查101年法規,違反第150條依第177條第1款有1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時尚未除罪化,99年修正?101年當時仍有刑責。抱歉,請穩妥描述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77條負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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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甲與乙私下買賣A上市公司股票、甲與丙私下買賣B上櫃公司股票,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場外交易禁止」之規定?及其法律責任為何?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