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為擴大營運需要考慮現金增資,A 公司股票在集中市場表現不錯,最近半年以來每股股價都維持在新臺幣 30 元以上,鑑於現金增資公開募股程序較為繁複,於是擬採私募之方式,在章程所定資本額範圍內,經董事會決議後由董事長甲安排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董事長之朋友乙、丙、丁、戊等符合私募應募人資格條件之人認股,每股股價新臺幣 10 元,每人認購五千萬元,共籌集三億五千萬元,並依規定時間程序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其中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於認股後繳款之十天前,先於市場以每股股價 32 元之價格拋售老股五千張;乙、丙、丁、戊自然人部分於取得持股後之隔日即以每股股價 20 元將所認股票出售與己、庚獲利。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為擴大營運需要考慮現金增資,A 公司股票在集中市場表現不錯,最近半年以來每股股價都維持在新臺幣 30 元以上,鑑於現金增資公開募股程序較為繁複,於是擬採私募之方式,在章程所定資本額範圍內,經董事會決議後由董事長甲安排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董事長之朋友乙、丙、丁、戊等符合私募應募人資格條件之人認股,每股股價新臺幣 10 元,每人認購五千萬元,共籌集三億五千萬元,並依規定時間程序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其中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於認股後繳款之十天前,先於市場以每股股價 32 元之價格拋售老股五千張;乙、丙、丁、戊自然人部分於取得持股後之隔日即以每股股價 20 元將所認股票出售與己、庚獲利。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法人董事 C、D、E 投資公司之拋售老股與應私募之行為,是否違反短線交易之規定?(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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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為「認購私募股票是否計入短線交易(證交法第157條)的『取得』範圍」。 考生需分析C、D、E為內部人(法人董事),先賣出老股(市價32元),後在六個月內認購私募新股(10元)。關鍵在於「參與私募認股」算不算第157條的買進/取得。依實務與主管機關見解,私募認股亦能利用內部資訊套利,應納入規範。
小題 (一)
A 公司董事長甲,於私募之過程中違反證券交易法何種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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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為「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之法定程序」。仔細閱讀題目中關於程序發動的敘述:「經董事會決議後由董事長甲安排...」。證交法規定私募必須由股東會決議,這就是甲違反的地方。 ⚠️常見錯誤:考生可能花很大篇幅去算私募人數(35人),或認為價格訂太低(10元)有背信問題。雖然價格過低可能涉及不合常規交易或背信,但最明確且直接違反的證交法明文規定是「未經股東會決議」,這是核心拿分點。
小題 (三)
乙、丙、丁、戊於取得持股後出售與己、庚,其法律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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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為「違反私募股票三年閉鎖期(證交法第43條之8)轉售之買賣契約效力」。 乙丙丁戊取得後「隔日」即出售,明顯違反3年不得轉售的規定。但這個違反會不會導致買賣契約無效(民法第71條)?實務通說認為此為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故契約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