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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聽聞富商 A 於日前身亡,因缺錢花用,為達向其繼承人 B 訛詐之目的,乃冒簽 A 署名而製作面額各為新臺幣 50 萬元之支票三張,再以影印方式製成影本,旋即撕毀原三張支票,僅持支票影本向 B 請求償還。由於簽名筆跡明顯不符,遭 B 斷然拒絕。不死心之甲,轉而將 150 萬元之假債權以 30 萬元廉價移轉予不知情之乙。翌日,乙夥同丙、丁前去討債,B 依舊否認欠債,乙、丙、丁大怒,當場揚言:「三日內不還債,定讓 B 與其父黃泉路上結伴同行」,惟 B 自恃身手了得,毫不畏懼。二日後,乙、丙、丁見 B 仍無意還款,當場起意將 B 挾持至郊外,分持木棍逼令 B 另簽面額 150 萬元之本票,B 見安全離去已不可能,迫於無奈,為求脫身,不得不照辦。試問: (一)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0 分) (二)乙、丙、丁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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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偽造有價證券」、「影本的定性」、「毀損文書」以及「詐欺」等多重行為。 在辨識爭點上,你可以將其分為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核心爭點在於:(1) 死人 A 可否被偽造署押?(2) 影印支票並行使,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還是行使偽造私文書?(3) 將假債權賣給不知情的乙,構成何罪?附帶爭點則為:撕毀偽造之支票是否另論毀損罪?向 B 討債未果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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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甲冒用已故者名義偽造支票、行使支票影本向繼承人訛詐,以及將假債權轉賣予不知情第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罪科刑。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乙、丙、丁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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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考驗財產犯罪的強制手段與程度區分。在作答時,你應該將乙、丙、丁的行為分為兩個階段來論述: 首先,第一階段是揚言恐嚇但 B 不害怕。這裡的核心爭點在於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既未遂判斷,你可以點出實務見解(危險犯,通知即既遂)與學說見解(未生畏怖屬未遂,因不罰未遂而不成立)的差異,擇一論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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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丙、丁揚言恐嚇B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共同正犯: (一)按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實務見解意旨,本罪為危險犯,客觀上只要將恐嚇內容通知被害人使其了解,即屬既遂;縱被害人未心生畏怖,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經查,乙、丙、丁向B揚言「三日內不還債,定讓 B 與其父黃泉路上結伴同行」,係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B。雖B自恃身手了得毫不畏懼,惟揆諸前揭實務見解,恐嚇訊息已傳達予B了解,即屬既遂。乙、丙、丁三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