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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檢察官起訴書事實略謂:被告甲涉嫌於去年五月三日上午十點左右,因開車時不當超車,與另一車主乙發生糾紛,一言不合後甲即持刀猛砍乙至重傷,該當重傷害罪名(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試從實務與法理,分別說明下列三種不同的變更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發現並無上開具體犯行之積極證據。但到庭檢察官向法院表示,即便甲上開犯行無法證明,但甲於同年七月間也因交通事件糾紛,以類似手法重傷害另一車主丙,故請求法院予以變更為後一犯罪事實後,繼續審理。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二)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綜合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認為乙確受重傷。但發現正犯應為當時在副駕駛座之另一案外人丁,被告甲就該重傷害乙之犯行,僅有幫助故意及幫助行為,實屬幫助犯。其餘認定結果,則同起訴書。試問法院應否踐行何等程序,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三)設若法院審理中,甲提出案發當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之不在場證明,經查屬實;隨後,審判中目擊證人戊作證甲砍傷乙之事實,但指出案發當時已經過了正午,約接近下午一點左右。法院若仍維持檢察官起訴之重傷害罪名,得否變更上開起訴時間之認定及應否踐行何等程序?(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設若法院審理中,甲提出案發當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之不在場證明,經查屬實;隨後,審判中目擊證人戊作證甲砍傷乙之事實,但指出案發當時已經過了正午,約接近下午一點左右。法院若仍維持檢察官起訴之重傷害罪名,得否變更上開起訴時間之認定及應否踐行何等程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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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單純事實之更正」與「被告防禦權保障」的交錯。 首先,你要辨識出核心爭點:起訴時間寫「上午10點」,法院查出是「下午1點」。這需要用到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嗎?不用。但時間的改變影響了被告的不在場證明,法院需要踐行告知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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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法院單純更正犯罪時間,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變更起訴法條,以及應否踐行特定程序以保障被告防禦權。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發現並無上開具體犯行之積極證據。但到庭檢察官向法院表示,即便甲上開犯行無法證明,但甲於同年七月間也因交通事件糾紛,以類似手法重傷害另一車主丙,故請求法院予以變更為後一犯罪事實後,繼續審理。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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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這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檢察官起訴「5月砍乙」,審理中想改成「7月砍丙」,這兩個案件是否具有「單一性與同一性」?如果沒有,法院能否就「7月砍丙」進行審理? 論述順序上,請先定義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不告不理原則」作為大前提。接著,提出實務與通說的判斷標準,檢驗這兩件事是否為同一案件(基本社會事實完全不同)。最後,一定要分別給出法院對新、舊事實的具體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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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檢察官當庭請求將起訴事實由「5月砍乙」變更為「7月砍丙」,兩者是否屬同一案件,以及法院應如何處理,始為適法?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綜合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認為乙確受重傷。但發現正犯應為當時在副駕駛座之另一案外人丁,被告甲就該重傷害乙之犯行,僅有幫助故意及幫助行為,實屬幫助犯。其餘認定結果,則同起訴書。試問法院應否踐行何等程序,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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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這題,你要先辨識出本題的核心爭點:從「正犯」變更為「幫助犯」,是否仍在「同一案件」範圍內?以及法院變更前必須踐行什麼程序才能合法判決? 在論述順序上,第一步要先處理「能不能變更」的問題,點出正犯變更為幫助犯屬於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同一個犯罪事件),所以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第二步則要處理「程序怎麼走」的問題,強調突襲性裁判之禁止,帶出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的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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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法院將起訴之正犯事實變更認定為幫助犯時,得否變更起訴法條,以及應踐行何等程序始為適法,為本題之爭點。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