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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檢察官起訴書事實略謂:被告甲涉嫌於去年五月三日上午十點左右,因開車時不當超車,與另一車主乙發生糾紛,一言不合後甲即持刀猛砍乙至重傷,該當重傷害罪名(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試從實務與法理,分別說明下列三種不同的變更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發現並無上開具體犯行之積極證據。但到庭檢察官向法院表示,即便甲上開犯行無法證明,但甲於同年七月間也因交通事件糾紛,以類似手法重傷害另一車主丙,故請求法院予以變更為後一犯罪事實後,繼續審理。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二)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綜合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認為乙確受重傷。但發現正犯應為當時在副駕駛座之另一案外人丁,被告甲就該重傷害乙之犯行,僅有幫助故意及幫助行為,實屬幫助犯。其餘認定結果,則同起訴書。試問法院應否踐行何等程序,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三)設若法院審理中,甲提出案發當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之不在場證明,經查屬實;隨後,審判中目擊證人戊作證甲砍傷乙之事實,但指出案發當時已經過了正午,約接近下午一點左右。法院若仍維持檢察官起訴之重傷害罪名,得否變更上開起訴時間之認定及應否踐行何等程序?(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設若法院審理中,甲提出案發當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之不在場證明,經查屬實;隨後,審判中目擊證人戊作證甲砍傷乙之事實,但指出案發當時已經過了正午,約接近下午一點左右。法院若仍維持檢察官起訴之重傷害罪名,得否變更上開起訴時間之認定及應否踐行何等程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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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單純事實之更正」與「被告防禦權保障」的交錯。核心爭點:起訴時間寫上午10點,法院查出是下午1點。這需要用到§300變更起訴法條嗎?不用。但時間的改變影響了被告的不在場證明,法院需要踐行告知程序嗎? 思考順序:釐清時間更正屬於犯罪事實之減縮/擴張/更正,不涉及「法條變更」。但因為影響防禦,仍須基於正當法律程序,讓被告對新時間點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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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犯罪「時間」之更正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變更起訴法條?法院單純更正犯罪時間,應否踐行特定程序以保障被告防禦權?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發現並無上開具體犯行之積極證據。但到庭檢察官向法院表示,即便甲上開犯行無法證明,但甲於同年七月間也因交通事件糾紛,以類似手法重傷害另一車主丙,故請求法院予以變更為後一犯罪事實後,繼續審理。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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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之同一性」與「不告不理原則」。核心爭點:檢察官起訴「5月砍乙」,審理中想改成「7月砍丙」,這兩個案件是否具有「單一性與同一性」?如果沒有,法院能否就「7月砍丙」進行審理? 思考順序:先定義刑事訴訟法第268條不告不理原則。接著判斷兩件事是否為同一案件(基本社會事實完全不同)。最後給出法院的具體處置方式:對起訴的舊事實判無罪,對新事實拒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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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檢察官當庭請求變更犯罪事實(由「5月砍乙」變更為「7月砍丙」),兩者是否屬「同一案件」?法院能否依檢察官請求變更後繼續審理?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綜合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認為乙確受重傷。但發現正犯應為當時在副駕駛座之另一案外人丁,被告甲就該重傷害乙之犯行,僅有幫助故意及幫助行為,實屬幫助犯。其餘認定結果,則同起訴書。試問法院應否踐行何等程序,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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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變更起訴法條(刑訴§300)」與「被告防禦權之保障(刑訴§95)」。核心爭點:從「正犯」變更為「幫助犯」,是否仍在「同一案件」範圍內?法院變更前必須踐行什麼程序才能合法判決? 思考順序:先論述正犯變幫助犯屬於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同一個犯罪事件),故可依§300變更。接著強調突襲性裁判之禁止,必須依§95告知罪名變更,讓被告有辯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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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法院將起訴之「正犯」事實變更認定為「幫助犯」,是否得適用變更起訴法條?為保障被告防禦權,法院應踐行何種程序?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