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無業大學畢業生甲在公園中見乙於樹下專注上網,乘乙不注意時,出手欲從乙身後拿取其錢包。路人丙見狀,高呼抓賊,甲驚慌逃逸,致未取得財物。丙縱身一撲,將甲壓制倒地。兩人纏鬥,甲用蠻力將丙摔傷,繼續逃逸,遭巡邏警員制伏。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因失業困苦,且深具悔意,所犯只該當竊盜未遂,丙也撤回傷害告訴,遂以竊盜未遂係屬微罪,依職權不起訴,並對傷害罪不起訴處分。另一告訴人乙不服,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該再議有理由,以該職權不起訴用法不當為由,命令原檢察官起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三)

檢察官依法起訴後,法院調查結果認為甲趁乙不注意時已取得其錢包,只是在與丙纏鬥時脫落,致其遭警員逮捕時,查無贓物。而且,發現甲在背包內攜帶乙把水果刀,甲對此則辯稱係為野餐之用,竊盜乃是臨時起意,絕無行兇意圖。試問甲之罪責為何?(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刑事實體法的兩個重點:「竊盜既未遂之判斷」與「加重竊盜罪(攜帶兇器)之客觀認定標準」。 在作答時,你應該先處理「既遂與否」的核心爭點。指出甲已取得錢包,依實務「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之標準,只要已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即屬既遂,後續掉落不影響既遂之認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甲取得錢包後掉落是否成立竊盜既遂,以及攜帶水果刀是否構成攜帶兇器竊盜,進而成立加重準強盜罪。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原檢察官有關竊盜未遂之法律見解是否妥適?試請分析之。(20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結合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綜合題型。在審題時,你要先辨識出核心爭點:甲在「竊盜未遂」後,為了「脫免逮捕」而對路人丙施加強暴,這樣的行為在實體法上是否構成刑法第329條的「準強盜罪」?接著,再將實體法的結論帶入程序法,檢驗如果構成準強盜罪,是否還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微罪職權不起訴」? 在論述順序上,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甲竊盜未遂後為脫免逮捕對丙施強暴,是否構成準強盜罪,以及原檢察官得否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原檢察官若依上級檢察長命令提起公訴,其原先之職權不起訴與不起訴處分之效力為何?試請分析之。(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主要測驗「再議之效力與範圍」,你在作答時應先辨識出兩個核心爭點:第一是「再議主體是否適格」,第二是「檢察長命令起訴後,原不起訴處分的效力如何」。 在論述順序上,首先應點出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檢察長認再議有理由命令起訴時,原不起訴處分即遭撤銷而失去效力。接著,你必須將題目中的兩個處分拆開來涵攝:乙對竊盜部分有告訴權(被害人),可聲請再議;但乙對「丙的傷害部分」無告訴權,故再議效力不及於傷害罪的不起訴處分,必須明確區分「竊盜(準強盜)」與「傷害」兩個處分之命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告訴人聲請再議之適格範圍,以及上級檢察長命令起訴對原不起訴處分與職權不起訴處分之效力影響。 二、法規範

小題 (四)

起訴書犯罪事實若記載為甲行竊失敗逃逸後傷害追捕者丙,法院可否依所認定之甲已取得錢包,而因逃逸與丙纏鬥脫落之事實,判決甲有罪?法院應踐行何種程序為之?(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子題測驗刑事訴訟法的「案件同一性」與「變更起訴法條」之程序。 在作答上,你可以將思路拆解為三個層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本案起訴事實與法院認定事實容有出入,法院得否逕行審理並變更法條判決有罪,以及應踐行何種程序,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