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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無業大學畢業生甲在公園中見乙於樹下專注上網,乘乙不注意時,出手欲從乙身後拿取其錢包。路人丙見狀,高呼抓賊,甲驚慌逃逸,致未取得財物。丙縱身一撲,將甲壓制倒地。兩人纏鬥,甲用蠻力將丙摔傷,繼續逃逸,遭巡邏警員制伏。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因失業困苦,且深具悔意,所犯只該當竊盜未遂,丙也撤回傷害告訴,遂以竊盜未遂係屬微罪,依職權不起訴,並對傷害罪不起訴處分。另一告訴人乙不服,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該再議有理由,以該職權不起訴用法不當為由,命令原檢察官起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三)

檢察官依法起訴後,法院調查結果認為甲趁乙不注意時已取得其錢包,只是在與丙纏鬥時脫落,致其遭警員逮捕時,查無贓物。而且,發現甲在背包內攜帶乙把水果刀,甲對此則辯稱係為野餐之用,竊盜乃是臨時起意,絕無行兇意圖。試問甲之罪責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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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測驗刑事實體法的兩個重點:「竊盜既未遂之判斷」與「加重竊盜罪(攜帶兇器)之客觀認定標準」。 爭點1:既遂與否。甲已取得錢包,依實務「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之標準,只要已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即屬既遂,後續掉落不影響既遂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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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竊盜既遂之認定標準」、「攜帶兇器竊盜之判斷標準(主觀意圖是否為必要)」,以及綜合評價後甲之最終罪責。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原檢察官有關竊盜未遂之法律見解是否妥適?試請分析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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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結合刑法與刑訴法。核心爭點:甲竊盜未遂後,為脫免逮捕對丙施強暴,是否構成「準強盜罪」(刑法第329條)?如果構成準強盜罪,是否還能適用刑訴法第253條的「微罪職權不起訴」? 論理步驟:1. 認定甲的行為構成準強盜罪(包含釋字第630號對暴力的要求:難以抗拒)。2. 竊盜未遂是否能成立準強盜?實務認為可以。3. 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依強盜罪處斷),不符合刑訴法第376條之微罪列舉,故檢察官不得依職權不起訴,其見解不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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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其一為刑法實體上,甲「竊盜未遂後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之行為,是否構成「準強盜罪」;其二為刑事訴訟程序上,該罪名是否符合「職權不起訴」之要件。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原檢察官若依上級檢察長命令提起公訴,其原先之職權不起訴與不起訴處分之效力為何?試請分析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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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測驗「再議之效力與範圍」。 爭點1:再議主體是否適格?乙對竊盜部分有告訴權(被害人),可聲請再議;但乙對「丙的傷害部分」無告訴權,故再議效力不及於傷害罪的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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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再議聲請權人之適格」以及「上級檢察長命令起訴對原不起訴處分效力之影響」。需將檢察官所為之「竊盜(準強盜)之職權不起訴」與「傷害罪之絕對不起訴(撤回告訴)」分別探討。 【法條依據】

小題 (四)

起訴書犯罪事實若記載為甲行竊失敗逃逸後傷害追捕者丙,法院可否依所認定之甲已取得錢包,而因逃逸與丙纏鬥脫落之事實,判決甲有罪?法院應踐行何種程序為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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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測驗刑事訴訟法的「案件同一性」與「變更起訴法條」之程序。 爭點1:法院認定之事實(竊盜既遂)與起訴事實(竊盜未遂)不同,法院能否審理?因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具有案件同一性,法院當然可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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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案件同一性(審判不可分)」、「變更起訴法條(刑訴法第300條)」以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告知罪名程序)」。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