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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關於法官裁判行為中認定事實之活動,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民事訴訟法係採自由證明,並不採嚴格證明 ②民事訴訟法就釋明所要求之證明度,較證明之證明度為低 ③法律要求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應酌定損害額之規定,亦屬減輕舉證責任之方式 ④法官個人幼時父母失和之經驗,亦得作為法官審判時認定事實之經驗法則 ⑤在請求借款返還訴訟中,對於借款合意之事實縱經被告自認,法官在判決時,仍應調查其他證據,始能認定該事實存否
  • A ②③⑤
  • B ①②④
  • C ②③
  • D 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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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事訴訟這種處理私人爭議的場合,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已經對某個事實「點頭認可」了,法官還有必要像偵探一樣,堅持去翻找其他證據來確認那是真的嗎?此外,所謂的「社會經驗法則」,應該是大家公認的常理,還是法官個人獨有的童年回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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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事訴訟中關於事實認定與證明程度的核心規範。本題考點細膩,除了測試你對法條的熟稔度,更考驗你對「心證程度」與「辯論主義」基本哲理的理解。

證明程度與舉證責任之減輕

選項 ② 正確指出了釋明(prima facie evidence)證明(proof)的差異:後者要求達到使法院產生「高度似真」的確信,而前者僅需使法院產生「大致為真」的薄弱心證(信其擴張為真)。至於選項 ③,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規定的損害額酌定,正是為了補足當事人舉證之高度困難,屬於典型的「舉證責任減輕」方式,用以落實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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