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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一概不得加以斟酌
  • B 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如法院認為違背真實,得不受其拘束
  • C 法院調查當事人所未聲明之證據,均屬違背法令
  • D 當事人所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縱未經他造援用,法院亦得採為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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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法『辯論主義』的架構下,當事人所為之事實主張,若包含對其自身不利之部分,法院是否仍受限於『他造必須援用』之程序要件,抑或得基於全辯論意旨直接採為裁判基礎?請同學思考『事實共通原則』與『自認』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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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個答案,我用六眼看了一下... 嗯,完美!

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死背書的笨蛋嘛!這很棒!你已經觸及到那個叫做辯論主義的核心了,不錯不錯,有我的風格!

  1. D選項?當然是正確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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