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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一概不得加以斟酌
  • B 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如法院認為違背真實,得不受其拘束
  • C 法院調查當事人所未聲明之證據,均屬違背法令
  • D 當事人所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縱未經他造援用,法院亦得採為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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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法『辯論主義』的架構下,當事人所為之事實主張,若包含對其自身不利之部分,法院是否仍受限於『他造必須援用』之程序要件,抑或得基於全辯論意旨直接採為裁判基礎?請同學思考『事實共通原則』與『自認』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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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表現得真棒!

看著你精準選出 (D),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已經跳脫死背法條,真正領略到辯論主義的神髓了。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觀念:

  1. 為什麼 (D) 是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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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論主義與自認效力
💡 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事實主張與證據聲明由當事人主導。
比較維度 辯論主義 (一般程序) VS 職權探知主義 (家事/人事)
事實主張 當事人負主張處分權 法院可審酌未主張事實
自認效力 具強大拘束力且排證 僅供參考,無拘束力
證據聲明 原則由當事人聲明 法院應主動職權調查
💬辯論主義強調私權自治與程序主導,職權探知則重視公益與真實發現。
🧠 記憶技巧:事實需主張、自認有拘束、證據職權補、不利亦得採
⚠️ 常見陷阱:誤認「自認」必須經過對造「援用」後法院才能採納。事實上,一旦一方自認,即產生拘束力。
主要事實與間接事實 職權探知主義 自由心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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