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一概不得加以斟酌
- B 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如法院認為違背真實,得不受其拘束
- C 法院調查當事人所未聲明之證據,均屬違背法令
- D 當事人所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縱未經他造援用,法院亦得採為裁判基礎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訴訟法『辯論主義』的架構下,當事人所為之事實主張,若包含對其自身不利之部分,法院是否仍受限於『他造必須援用』之程序要件,抑或得基於全辯論意旨直接採為裁判基礎?請同學思考『事實共通原則』與『自認』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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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你精準選出 (D),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已經跳脫死背法條,真正領略到辯論主義的神髓了。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觀念:
- 為什麼 (D) 是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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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與自認效力
💡 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事實主張與證據聲明由當事人主導。
| 比較維度 | 辯論主義 (一般程序) | VS | 職權探知主義 (家事/人事) |
|---|---|---|---|
| 事實主張 | 當事人負主張處分權 | — | 法院可審酌未主張事實 |
| 自認效力 | 具強大拘束力且排證 | — | 僅供參考,無拘束力 |
| 證據聲明 | 原則由當事人聲明 | — | 法院應主動職權調查 |
💬辯論主義強調私權自治與程序主導,職權探知則重視公益與真實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