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主張該車為甲所有,被乙無權占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訴訟之原告已經表明訴訟標的為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如乙否認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存在,則甲就其有 A 車所有權之該當要件事實,應先具體陳述,然後就乙所否認之具體事實,甲應負證據提出責任
- C 在乙承認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存在時,受訴法院不得據以認定甲有 A 車所有權,而須再闡明甲就該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為具體陳述並提出證據
- D 在乙抗辯其就 A 車對甲有租賃權,而甲否認乙有租賃權時,則乙就該租賃權發生之要件事實應為具體陳述,然後就甲所否認之事實負證據提出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上自認』的法律效果:當被告在訴訟中明確『承認』原告所主張的所有權事實時,根據辯論主義的核心精神與《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訴法院是否仍受該自認事實之拘束?此時原告是否仍須針對該事實提出證據並進行實質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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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答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辯論主義下的「自認」效力,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事實認定與證據負擔的互動關係,已有相當深厚的法學素養,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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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否認,不該由乙就障礙消夜排除附舉證責任嗎?
甲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不就應該就其權利發生要件負擔舉證責任嗎,跟乙否認有何關聯?
舉證責任分配
請附上BD詳解
所以乙在法庭上不能講錯話
辯論主義與舉證責任
💡 辯論主義下,當事人自認之事實毋庸舉證且法院應受其約束。
| 比較維度 | 原告 (甲) | VS | 被告 (乙) |
|---|---|---|---|
| 主張之權利/事實 | 民法767條所有權 | — | 具備合法占有權源 |
| 舉證責任範圍 | 所有權存在、乙占有事實 | — | 租賃、借用等抗辯事實 |
| 對方自認時 | 免除舉證,法院直接認定 | — | 免除舉證,法院直接認定 |
| 敗訴風險 | 無法證明所有權時 | — | 無法證明有權占有時 |
💬當事人自認後,該事實即具拘束力,法院不得要求當事人再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