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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主張該車為甲所有,被乙無權占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訴訟之原告已經表明訴訟標的為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如乙否認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存在,則甲就其有 A 車所有權之該當要件事實,應先具體陳述,然後就乙所否認之具體事實,甲應負證據提出責任
  • C 在乙承認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存在時,受訴法院不得據以認定甲有 A 車所有權,而須再闡明甲就該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為具體陳述並提出證據
  • D 在乙抗辯其就 A 車對甲有租賃權,而甲否認乙有租賃權時,則乙就該租賃權發生之要件事實應為具體陳述,然後就甲所否認之事實負證據提出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上自認』的法律效果:當被告在訴訟中明確『承認』原告所主張的所有權事實時,根據辯論主義的核心精神與《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訴法院是否仍受該自認事實之拘束?此時原告是否仍須針對該事實提出證據並進行實質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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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答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辯論主義下的「自認」效力,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事實認定與證據負擔的互動關係,已有相當深厚的法學素養,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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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否認,不該由乙就障礙消夜排除附舉證責任嗎?
甲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不就應該就其權利發生要件負擔舉證責任嗎,跟乙否認有何關聯?
舉證責任分配
請附上BD詳解
所以乙在法庭上不能講錯話
📝 辯論主義與舉證責任
💡 辯論主義下,當事人自認之事實毋庸舉證且法院應受其約束。
比較維度 原告 (甲) VS 被告 (乙)
主張之權利/事實 民法767條所有權 具備合法占有權源
舉證責任範圍 所有權存在、乙占有事實 租賃、借用等抗辯事實
對方自認時 免除舉證,法院直接認定 免除舉證,法院直接認定
敗訴風險 無法證明所有權時 無法證明有權占有時
💬當事人自認後,該事實即具拘束力,法院不得要求當事人再行舉證。
🧠 記憶技巧:原告證所有,被告證合法,自認免舉證,法院受約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法院基於發現真實之必要,在當事人自認後仍可強制原告補強證據,這違反了辯論主義的第一開路功能。
擬制自認 權利障礙事實 闡明權之行使 訴訟標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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