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商人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90 萬元,主張:乙於 100 年 3 月 29 日向伊訂購 K 工具機一台,約定貨款為 90 萬元,嗣伊已依約於 100 年 4 月 5 日交貨予乙,詎乙迄今仍未依約於交貨之同時給付貨款 90 萬元等語。乙則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以下各項敘述,何者正確?
- A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僅陳述:渠是否曾向甲購買本件 K 工具機,早已不復記憶云云,則甲就本件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無庸負舉證之責
- B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否認甲之主張,但辯稱:本件貨款債務業經渠於 100 年 5 月 1 日電匯 90 萬元予甲清償完畢云云,則甲就本件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無庸舉證
- C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僅辯稱:兩造並未達成買賣本件 K 工具機之合意云云,則甲就本件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 D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辯稱:本件貨款債務業經渠於 100 年 5 月 1 日電匯 90 萬元予甲云云,對此甲則表示:雖有收受該筆電匯款,但該筆電匯款係乙清償其對甲之另筆金錢借貸債務云云,則乙就該另筆金錢借貸債務不存在之事實,無再提出證據之實益
- E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僅辯稱:系爭價金給付請求權已於 102 年 4 月 5 日罹於短期時效而消滅云云,對此甲則表示:乙曾於 102 年 3 月 20 日表示承認本件貨款債務,本件請求權應未罹於時效云云,則甲就乙曾於 102 年 3 月 20 日承認本件貨款債務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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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在不看選項的情況下推導答案,請思考以下引導問題:
-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對方已經『點頭承認』了你主張的某個事實,法院還會要求你拿出證據來證明這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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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對舉證責任及視同自認之影響。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因此在選項A中,被告乙僅陳述是否曾購買工具機已不復記憶,此時是否視同自認仍須由法院審酌斷定,並非直接免除原告甲的舉證責任,故甲並非絕對無庸負舉證之責,選項A敘述錯誤。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在選項B中,乙對於甲主張之買賣關係發生事實並不否認(即不爭執),僅另行提出已電匯清償的抗辯,依法對於買賣事實即發生視同自認之效果,甲就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自無庸再舉證,選項B正確。相對地,在選項C中,乙明確表示兩造未達成買賣合意,此屬對於甲主張之事實有所爭執,無法適用視同自認之規定,甲既為主體事實之主張者,理當對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負舉證之責,選項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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