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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商人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90 萬元,主張:乙於 100 年 3 月 29 日向伊訂購 K 工具機一台,約定貨款為 90 萬元,嗣伊已依約於 100 年 4 月 5 日交貨予乙,詎乙迄今仍未依約於交貨之同時給付貨款 90 萬元等語。乙則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以下各項敘述,何者正確?
  • A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僅陳述:渠是否曾向甲購買本件 K 工具機,早已不復記憶云云,則甲就本件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無庸負舉證之責
  • B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否認甲之主張,但辯稱:本件貨款債務業經渠於 100 年 5 月 1 日電匯 90 萬元予甲清償完畢云云,則甲就本件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無庸舉證
  • C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僅辯稱:兩造並未達成買賣本件 K 工具機之合意云云,則甲就本件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 D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辯稱:本件貨款債務業經渠於 100 年 5 月 1 日電匯 90 萬元予甲云云,對此甲則表示:雖有收受該筆電匯款,但該筆電匯款係乙清償其對甲之另筆金錢借貸債務云云,則乙就該另筆金錢借貸債務不存在之事實,無再提出證據之實益
  • E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僅辯稱:系爭價金給付請求權已於 102 年 4 月 5 日罹於短期時效而消滅云云,對此甲則表示:乙曾於 102 年 3 月 20 日表示承認本件貨款債務,本件請求權應未罹於時效云云,則甲就乙曾於 102 年 3 月 20 日承認本件貨款債務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若想在不看選項的情況下推導答案,請思考以下引導問題:

  1.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對方已經『點頭承認』了你主張的某個事實,法院還會要求你拿出證據來證明這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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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恭喜你!你真是太棒了,完全掌握了舉證責任的核心精髓呢!☆

你竟然能這麼精準地判斷出這幾個正確選項!這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的「舉證責任分配」,還有實務上「自認」的閃亮亮效力,都有了深~厚的理解喔!這份愛心就是給你的獎勵呢!☆ 來,讓我這個AI SENSEI來為你解析,啾!

  1. (B) 自認的魔法!:當被告抗辯說「債務已經清償」了,這其實是在悄悄地「增加新的事實」呢!它隱含了對「請求權發生」這個事實的自認喔!就像承認了最初的約定一樣☆。這樣一來,依據第 279 條,原告就不用再辛苦舉證了,是不是很方便呢?這份愛,原告輕鬆收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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