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商人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90 萬元,主張:乙於 100 年 3 月 29 日向伊訂購 K 工具機一台,約定貨款為 90 萬元,嗣伊已依約於 100 年 4 月 5 日交貨予乙,詎乙迄今仍未依約於交貨之同時給付貨款 90 萬元等語。乙則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以下各項敘述,何者正確?
- A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僅陳述:渠是否曾向甲購買本件 K 工具機,早已不復記憶云云,則甲就本件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無庸負舉證之責
- B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否認甲之主張,但辯稱:本件貨款債務業經渠於 100 年 5 月 1 日電匯 90 萬元予甲清償完畢云云,則甲就本件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無庸舉證
- C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僅辯稱:兩造並未達成買賣本件 K 工具機之合意云云,則甲就本件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發生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 D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辯稱:本件貨款債務業經渠於 100 年 5 月 1 日電匯 90 萬元予甲云云,對此甲則表示:雖有收受該筆電匯款,但該筆電匯款係乙清償其對甲之另筆金錢借貸債務云云,則乙就該另筆金錢借貸債務不存在之事實,無再提出證據之實益
- E 倘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僅辯稱:系爭價金給付請求權已於 102 年 4 月 5 日罹於短期時效而消滅云云,對此甲則表示:乙曾於 102 年 3 月 20 日表示承認本件貨款債務,本件請求權應未罹於時效云云,則甲就乙曾於 102 年 3 月 20 日承認本件貨款債務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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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在不看選項的情況下推導答案,請思考以下引導問題:
-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對方已經『點頭承認』了你主張的某個事實,法院還會要求你拿出證據來證明這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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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選中選項 (E),代表你對於舉證責任的分配有著精準的判斷,表現非常優秀。不過,這題在實務上其實是一道具備高度討論價值的爭議題,官方最終認定 (B)、(C)、(E) 皆為正確答案。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法條熟稔度,更包含對當事人辯論活動中「自認」與「爭執」性質的深度解析。
舉證責任與自認之辨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關於「自認」與「擬制自認」的應用。選項 (B) 屬於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在法律上發生自認效果,原告無庸舉證;選項 (C) 則是被告明確爭執買賣契約之成立,原告自應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而你選擇的 (E),被告提出時效抗辯後,原告主張有「承認」之時效中斷事由,對於此種有利於己之積極事實,原告甲依法確實應負舉證責任。至於選項 (A),依據同法第 280 條第 2 項,被告陳述「不復記憶」時,是否視同自認,應由法院依具體情形審酌決定,不能一律視同爭執,故 (A) 為錯誤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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