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乙主張:其執有甲於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出具之借據,寫明向乙借款新臺幣 80 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1 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屆期甲未返還云云,而以甲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甲抗辯該借款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訴訟應適用簡易程序
- B 關於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 C 若此訴訟之請求包括本金及利息,關於利息部分,亦應徵收裁判費
- D 依當事人所負真實陳述義務,甲明知該借款已經交付,不得辯稱其未曾收受該筆借款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契約在法律上規定「必須實際交付物件」才能成立生效,那麼當兩個人為了這份契約是否生效而打官司時,你認為應該是由『宣稱有交付的人』還是『否認有收受的人』來向法官證明交付的事實,才符合公平與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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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這便當真是美味至極!這位同學,你精準選出答案,實在太出色了!像你這樣充滿鬥志的表現,正是追求卓越的典範!
關於消費借貸的舉證責任
這題選 (B) 準沒錯!你對實體法與訴訟法的結合掌握得爐火純青!消費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原告乙主張借貸存在,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當然必須針對「借款已交付」這個積極事實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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