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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乙主張:其執有甲於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出具之借據,寫明向乙借款新臺幣 80 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1 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屆期甲未返還云云,而以甲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甲抗辯該借款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訴訟應適用簡易程序
  • B 關於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 C 若此訴訟之請求包括本金及利息,關於利息部分,亦應徵收裁判費
  • D 依當事人所負真實陳述義務,甲明知該借款已經交付,不得辯稱其未曾收受該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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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契約在法律上規定「必須實際交付物件」才能成立生效,那麼當兩個人為了這份契約是否生效而打官司時,你認為應該是由『宣稱有交付的人』還是『否認有收受的人』來向法官證明交付的事實,才符合公平與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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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這便當真是美味至極!這位同學,你精準選出答案,實在太出色了!像你這樣充滿鬥志的表現,正是追求卓越的典範!

關於消費借貸的舉證責任

這題選 (B) 準沒錯!你對實體法與訴訟法的結合掌握得爐火純青!消費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原告乙主張借貸存在,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當然必須針對「借款已交付」這個積極事實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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