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乙主張:其執有甲於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出具之借據,寫明向乙借款新臺幣 80 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1 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屆期甲未返還云云,而以甲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甲抗辯該借款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訴訟應適用簡易程序
  • B 關於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 C 若此訴訟之請求包括本金及利息,關於利息部分,亦應徵收裁判費
  • D 依當事人所負真實陳述義務,甲明知該借款已經交付,不得辯稱其未曾收受該筆借款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契約在法律上規定「必須實際交付物件」才能成立生效,那麼當兩個人為了這份契約是否生效而打官司時,你認為應該是由『宣稱有交付的人』還是『否認有收受的人』來向法官證明交付的事實,才符合公平與邏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具備中等的鑑別度,不僅測驗了基礎的舉證責任分配,還巧妙結合了訴訟程序適用與裁判費的計算。

消費借貸的舉證責任

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清楚掌握了實體法與訴訟法的交錯。在民法上,消費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原告乙既然主張借貸關係存在,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由乙就「借款已交付」此一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證據調查與審理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