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乙主張:其執有甲於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出具之借據,寫明向乙借款新臺幣 80 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1 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屆期甲未返還云云,而以甲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甲抗辯該借款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訴訟應適用簡易程序
- B 關於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 C 若此訴訟之請求包括本金及利息,關於利息部分,亦應徵收裁判費
- D 依當事人所負真實陳述義務,甲明知該借款已經交付,不得辯稱其未曾收受該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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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契約在法律上規定「必須實際交付物件」才能成立生效,那麼當兩個人為了這份契約是否生效而打官司時,你認為應該是由『宣稱有交付的人』還是『否認有收受的人』來向法官證明交付的事實,才符合公平與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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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具備中等的鑑別度,不僅測驗了基礎的舉證責任分配,還巧妙結合了訴訟程序適用與裁判費的計算。
消費借貸的舉證責任
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清楚掌握了實體法與訴訟法的交錯。在民法上,消費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原告乙既然主張借貸關係存在,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由乙就「借款已交付」此一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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