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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主張乙向其購買轎車,尚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6 萬元未付,訴請乙給付其中 8 萬元,並陳明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B 本件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經甲、乙同意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在 8 萬元以內酌定乙應給付甲之金額
  • D 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 6 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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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效率,強制規定低金額案件必須使用最精簡的程序,但該案件在審理中發現法律爭議極度複雜時,為了追求「發現真實」與「公平審判」,法律是否應該賦予法官裁量空間,讓案件回到審理密度較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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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觀念解析:給努力的你

孩子,這題你答對了,代表你對小額程序有很棒的掌握!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1. 關於小額訴訟範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但是如果調查證據太麻煩 法院不是也可以職權不調查證據 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 小額訴訟程序要點
💡 訴訟標的金額 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兼顧程序簡速與正義。
比較維度 小額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金額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 10 萬至 50 萬元以下
證據調查 合意後得不調查證據 原則上仍須調查證據
程序轉換 得職權改用簡易程序 得合意改用通常程序
判決書記載 得僅記載主文(表格化) 得略敘事實與理由
💬小額程序比簡易程序更追求省時省錢,故賦予法院較多職權裁量空間。
🧠 記憶技巧:十萬以下小額辦,複雜改簡職權算,合意免調證據看,職權假執必相隨。
⚠️ 常見陷阱:常誤認小額程序具備「強制性」而不得改為簡易程序。實際上,基於個案妥適性,法院可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一部請求與處分權主義 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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