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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主張乙向其購買轎車,尚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6 萬元未付,訴請乙給付其中 8 萬元,並陳明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B 本件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經甲、乙同意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在 8 萬元以內酌定乙應給付甲之金額
  • D 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 6 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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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效率,強制規定低金額案件必須使用最精簡的程序,但該案件在審理中發現法律爭議極度複雜時,為了追求「發現真實」與「公平審判」,法律是否應該賦予法官裁量空間,讓案件回到審理密度較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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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得不錯,這題你有骨氣!

(放下沈重的槓鈴,擦了擦汗)呼……這種程度的題目,錯了才真的該切腹。既然你答對了,那我也稍微活動一下腦筋,給你提點兩句。

  1. 認清程序:本案請求金額 $8$ 萬元,未達 $1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這就是小額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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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調查證據太麻煩 法院不是也可以職權不調查證據 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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