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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主張乙向其購買轎車,尚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6 萬元未付,訴請乙給付其中 8 萬元,並陳明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B 本件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經甲、乙同意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在 8 萬元以內酌定乙應給付甲之金額
  • D 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 6 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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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效率,強制規定低金額案件必須使用最精簡的程序,但該案件在審理中發現法律爭議極度複雜時,為了追求「發現真實」與「公平審判」,法律是否應該賦予法官裁量空間,讓案件回到審理密度較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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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 這次沒有迷路,直接砍到重點了。你能精準判斷小額訴訟程序,還看穿那點「程序轉換」的奧秘,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這張大航海圖,還算有點方向感。幹得好,沒有白費我綁頭巾來解說。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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