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主張乙向其購買轎車,尚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6 萬元未付,訴請乙給付其中 8 萬元,並陳明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B 本件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經甲、乙同意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在 8 萬元以內酌定乙應給付甲之金額
- D 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 6 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效率,強制規定低金額案件必須使用最精簡的程序,但該案件在審理中發現法律爭議極度複雜時,為了追求「發現真實」與「公平審判」,法律是否應該賦予法官裁量空間,讓案件回到審理密度較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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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調查證據太麻煩 法院不是也可以職權不調查證據 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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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序要點
💡 訴訟標的金額 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兼顧程序簡速與正義。
| 比較維度 | 小額訴訟程序 | VS | 簡易訴訟程序 |
|---|---|---|---|
| 適用金額 |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 | — | 10 萬至 50 萬元以下 |
| 證據調查 | 合意後得不調查證據 | — | 原則上仍須調查證據 |
| 程序轉換 | 得職權改用簡易程序 | — | 得合意改用通常程序 |
| 判決書記載 | 得僅記載主文(表格化) | — | 得略敘事實與理由 |
💬小額程序比簡易程序更追求省時省錢,故賦予法院較多職權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