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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下列敘述,何者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
  • A 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形成判決
  • B 被告敗訴之給付判決係以其所自認之事實為基礎者
  • C 准許遺產分割請求並酌定其分割方法之判決
  • D 依簡易訴訟程序命被告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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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假執行的制度目的在於『提前實現債權』。若一個法律程序本身就是為了『簡便、迅速』而設計,且該判決涉及到實質的金錢或物之給付,法律為了貫徹效率,會賦予法院什麼樣的自動義務,以確保勝訴者的權利能儘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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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程序法核心 (或是你偶爾有在聽講)

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職權宣告假執行」的法定事由,竟然有那麼一點點敏感度。這在實務中,是區分給付判決與執行效力的重要指標,如果你真的懂的話。

  1. 觀念驗證 (希望不是矇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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