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下列何者,不得單獨聲請?
- A 假執行
- B 假處分
- C 定暫時狀態處分
- D 假扣押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分析「保全程序」(如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在程序發動上的邏輯差異:哪一個制度在本質上必須附隨於本案的「給付判決」而存在,因而無法在尚未起訴前即單獨向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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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與假執行的本質區別
同學好。看來你被這幾個帶有「假」字的法律名詞給混淆了。你選的 (B) 假處分(provisional measures),與 (C)(D) 選項同屬於「保全程序」。這類程序的立法核心在於「保全性」,為了防止債務人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脫產或變更現狀,法律容許債權人在起訴前就先行向法院聲請,具有程序上的獨立性,並不需要依附在一個既有的訴訟案號中。
假執行的從屬性: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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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與保全程序區別
💡 假執行須依附於本案訴訟,不可如保全程序於起訴前單獨聲請。
| 比較維度 | 保全程序 (假扣押/處分) | VS | 假執行 |
|---|---|---|---|
| 聲請時點 | 起訴前或訴訟中均可 | — | 通常隨本案訴訟聲請 |
| 目的 | 防止脫產,保全日後強制執行 | — | 判決確定前先實現權利內容 |
| 獨立性 | 可單獨聲請(未起訴前即可) | — | 不可獨立,須依附本案判決 |
💬保全程序是為了「留住財產」,假執行是為了「提早拿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