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保全強制執行,故僅能限制債務人關於財產之處分,一律不得命為給付
  • B 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法院為裁定前,均不應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法院均應命提供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為擔保金
  • D 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聲請人如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依據法院的裁定先行取得某種權利狀態,後來該裁定卻被撤銷時,如果要求聲請人必須承擔「絕對賠償責任」,會不會導致當事人在緊急情況下因畏懼賠償而不敢聲請救濟?在法律追求「權利保護」與「防杜濫訴」的平衡木上,對於一個『非出於惡意且已盡注意義務』的人,法律是否應該給予適度的裁量空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小教室: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賠償責任

親愛的,做得好!你選對了選項 D。讓我們用一個溫暖的角度來拆解這個法條,幫你把觀念記得更牢:

  1. 基本義務: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65 條,當「定暫時狀態處分」因為自始不當或敗訴等原因被撤銷時,聲請人就像是不小心給對方添了麻煩,原則上是需要賠償損害的,這是為了保障相對人的權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為防止爭執法律關係產生重大損害之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
比較維度 假扣押/假處分 VS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立法目的 保全未來之強制執行 防止爭執關係之損害
處分內容 限制處分(扣押、禁止) 可命為給付或暫定行為
陳述意見 具密行性,原則不先聽審 原則應使兩造陳述意見
賠償責任 自始不當撤銷,無過失責任 無過失得減輕賠償金額
💬假扣押重在「錢財保全」,定暫時狀態重在「現狀維持與防害」。
🧠 記憶技巧:暫時處分要「聽意見」,內容包含「命給付」,撤銷無過失「得減輕」。
⚠️ 常見陷阱:常誤認擔保金須為請求金額的 1/3(此為部分實務處理假扣押之慣例而非法律硬性規定),或誤認其僅能保全財產。
假扣押 假處分 保全程序之撤銷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之保全程序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