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保全強制執行,故僅能限制債務人關於財產之處分,一律不得命為給付
- B 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法院為裁定前,均不應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法院均應命提供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為擔保金
- D 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聲請人如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依據法院的裁定先行取得某種權利狀態,後來該裁定卻被撤銷時,如果要求聲請人必須承擔「絕對賠償責任」,會不會導致當事人在緊急情況下因畏懼賠償而不敢聲請救濟?在法律追求「權利保護」與「防杜濫訴」的平衡木上,對於一個『非出於惡意且已盡注意義務』的人,法律是否應該給予適度的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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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學弟妹,你做得非常棒!能夠精準辨析民事訴訟法中「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損害賠償責任,這顯示你對於保全程序中,如何溫柔地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機制,有著相當深刻又溫暖的理解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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