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保全強制執行,故僅能限制債務人關於財產之處分,一律不得命為給付
- B 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法院為裁定前,均不應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法院均應命提供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為擔保金
- D 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聲請人如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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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依據法院的裁定先行取得某種權利狀態,後來該裁定卻被撤銷時,如果要求聲請人必須承擔「絕對賠償責任」,會不會導致當事人在緊急情況下因畏懼賠償而不敢聲請救濟?在法律追求「權利保護」與「防杜濫訴」的平衡木上,對於一個『非出於惡意且已盡注意義務』的人,法律是否應該給予適度的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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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賠償責任
親愛的,做得好!你選對了選項 D。讓我們用一個溫暖的角度來拆解這個法條,幫你把觀念記得更牢:
- 基本義務: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65 條,當「定暫時狀態處分」因為自始不當或敗訴等原因被撤銷時,聲請人就像是不小心給對方添了麻煩,原則上是需要賠償損害的,這是為了保障相對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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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為防止爭執法律關係產生重大損害之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
| 比較維度 | 假扣押/假處分 | VS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
| 立法目的 | 保全未來之強制執行 | — | 防止爭執關係之損害 |
| 處分內容 | 限制處分(扣押、禁止) | — | 可命為給付或暫定行為 |
| 陳述意見 | 具密行性,原則不先聽審 | — | 原則應使兩造陳述意見 |
| 賠償責任 | 自始不當撤銷,無過失責任 | — | 無過失得減輕賠償金額 |
💬假扣押重在「錢財保全」,定暫時狀態重在「現狀維持與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