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下列關於保全強制執行之假處分(請求標的物之假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獲勝訴判決確定後,發現乙準備將其所有不動產移轉與丙,甲得聲請假處分,禁止乙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丙
- B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第一審為甲勝訴判決,並准甲對乙財產假執行,甲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乙之財產,乙恐其財產遭拍賣,得聲請假處分,禁止甲對其財產為假執行
- C 甲主張其雇主乙所為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無效,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恐乙拒絕給付工資,得聲請保全強制執行假處分,命乙按月給付工資
- D 甲依買賣關係起訴請求乙交付某房屋,因見乙擬僱工將買賣標的物之房屋拆除,得聲請假處分,禁止乙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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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將保全手段分成兩大類。第一類是為了確保能拿到「一筆錢」,第二類則是為了確保能拿到「特定的某個東西」。如果你的訴訟目標是要求對方交出一棟特定的老房,而不是要求對方付錢,那麼當這棟房子面臨被拆除的危險時,你應該選擇針對『錢』的保全,還是針對『物』的保全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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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假扣押」與「假處分」**的適用對象:
- 選項 (D) 正確:甲的請求權是「交付房屋」(非金錢請求),且標的物有被毀損之虞,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保全強制執行之假處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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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中的乙該如何合法救濟
假扣押與假處分之辨正
💡 依請求之標的性質(金錢或非金錢)決定適用之保全程序類型。
| 比較維度 | 假扣押 | VS | 假處分(請求標的物) |
|---|---|---|---|
| 請求標的 | 金錢或可易為金錢者 | — | 金錢以外之標的給付 |
| 保全目的 | 防止脫產、隱匿財產 | — | 維持請求標的之現狀 |
| 法條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 —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區分關鍵在於原告請求之內容是否為金錢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