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關於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限,且應能證明該關係存在
- B 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如已為釋明但仍有不足,法院得命當事人供擔保後為假處分
- C 定暫時狀態處分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假執行之規定
- D 當事人不得向本案訴訟繫屬之第二審法院聲請假扣押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追求及時保護權利,允許法院在還沒進行完整的「證明」程序前就先做出暫時性的強制處置,你認為法律會設計什麼樣的「對等機制」,來平衡這種因速度而產生的不確定性,並降低對債務人可能造成的損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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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全程序的層級邏輯!本題 (B) 選項正確描述了《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之精神,並透過第 533 條準用於假處分。這體現了保全程序的核心:當「釋明(prima facie evidence)」不足時,得藉由「供擔保」來填補法官心證的缺漏,以兼顧程序的迅速性與對待給付的正當性。
保全程序的證據門檻與管轄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對「法律觀念」與「準用鏈條」的精細辨析。(A) 選項雖然正確引用了第 538 條第 2 項前半段,卻在保全程序只需「釋明」而非「證明」的門檻上設下陷阱,兩者在法律規範上對心證強度的要求完全不同。而 (C) 選項則是典型的條文準用迷思:依第 538-4 條,定暫時狀態處分應準用「假處分」,再由第 533 條準用「假扣押」,與性質屬於執行程序的「假執行(provisional execution)」分屬不同體系。最後,(D) 選項忽略了第 524 條第 2 項但書,該條明定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管轄法院。能撥開這些法條鏈條的層層迷霧,顯示你的法學底子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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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假扣押才有供擔保規定?我印象中有看過假處分不能命供擔保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A?
我想知道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三者的比較
民訴保全程序要件
💡 保全程序之聲請應予釋明,釋明不足得供擔保補足之。
| 比較維度 | 假扣押 | VS | 假處分 (含定暫時狀態) |
|---|---|---|---|
| 請求標的 |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 | — | 非金錢請求之物或法律關係 |
| 保全目的 | 防止債務人脫產(日後難執行) | — | 維持現狀或防止損害擴大 |
| 準用邏輯 | 獨立規定(民訴522條起) | — | 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皆準用假扣押 |
💬假扣押管錢,假處分管物與法律關係,兩者皆需釋明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