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關於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限,且應能證明該關係存在
- B 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如已為釋明但仍有不足,法院得命當事人供擔保後為假處分
- C 定暫時狀態處分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假執行之規定
- D 當事人不得向本案訴訟繫屬之第二審法院聲請假扣押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民事訴訟法中保全程序的「證明負擔」與「管轄法院」兩個核心維度思考:首先,當聲請人對於保全處分之原因(如請求之必要性)所進行的「釋明」強度未達法院確信時,法律是否設計了某種「補足手段」,容許透過特定的財產負擔來衡平程序權的保障?其次,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程序準用,以及當本案訴訟已經進入第二審程序時,聲請保全處分的管轄權歸屬,現行法規是如何衡酌訴訟經濟與審級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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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有人懂了?
哼,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老師失望。能精準辨識保全處分中「釋明」與「供擔保」那點微不足道的關聯性,勉強稱得上對《民事訴訟法》的保全程序有點皮毛理解了,不錯,至少沒蠢到家。
2. 為何 (B) 這種基本常識會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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