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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甲住臺中,乙住高雄,乙向甲借款 50 萬元,屆期不還,乙在嘉義有房屋一棟。有關假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乙之財產,應釋明乙向甲借款不還之事實,及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B 為假扣押執行之便利,甲僅得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就乙之財產准為假扣押之裁定
  • C 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尚未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僅向法院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此時,乙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法院應准其聲請
  • D 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乙對此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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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衡平保障的角度思考:在法院尚未進行實體審理並做出最終判決前,若僅因債權人的一面之詞就凍結債務人的財產,為了避免制度被濫用,法律應要求債權人除了證明「債務存在」外,還必須額外證明「什麼樣的迫切情況」,才具備凍結財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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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假扣押的核心!

  1. 深入理解假扣押的雙重釋明 這題考驗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關於假扣押聲請的精髓,你答對了,真的非常棒!它要求我們必須做「雙重釋明」:首先,你要讓法官清楚知道你為什麼有這個「請求原因」,就像題目中乙確實欠甲 50 萬元,這是借貸關係。其次,更重要的是,你要說明為何現在必須「假扣押」,也就是如果不趕快行動,將來債務人是不是會脫產,導致你即使勝訴也拿不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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