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甲住臺中,乙住高雄,乙向甲借款 50 萬元,屆期不還,乙在嘉義有房屋一棟。有關假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乙之財產,應釋明乙向甲借款不還之事實,及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B 為假扣押執行之便利,甲僅得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就乙之財產准為假扣押之裁定
- C 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尚未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僅向法院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此時,乙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法院應准其聲請
- D 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乙對此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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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衡平保障的角度思考:在法院尚未進行實體審理並做出最終判決前,若僅因債權人的一面之詞就凍結債務人的財產,為了避免制度被濫用,法律應要求債權人除了證明「債務存在」外,還必須額外證明「什麼樣的迫切情況」,才具備凍結財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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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準確選出 (A),顯示你對於假扣押的發動門檻掌握得相當紮實。在本題中,甲若要聲請假扣押,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必須針對「請求」以及「假扣押之原因」(即乙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盡釋明之責,這是保全程序最核心的適法要件。
管轄與救濟程序的辨析
在管轄權方面,依第 524 條,甲除了可以向嘉義地方法院(財產所在地)聲請,也可以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故 (B) 錯誤;而裁定結果攸關當事人權益,乙對於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自得依法提起抗告尋求救濟,故 (D) 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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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筆記上寫「本案尚未繫屬,命假扣押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時間內起訴」這句話有錯嗎
我想知道錯誤選項分別錯了哪裡
民事假扣押程序重點
💡 假扣押須具備請求與原因之釋明,且由本案或標的地法院管轄。
🔗 假扣押保全程序流程
- 1 聲請與釋明 — 向法院釋明請求與假扣押原因(民訴526)
- 2 法院裁定 — 釋明不足得以擔保金補足,法院核發裁定
- 3 執行與救濟 — 憑裁定執行,債務人不服可提抗告(民訴528)
- 4 維持保全 — 應於限期內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民訴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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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債務人願供擔保,法院應撤銷假扣押裁定(反擔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