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200 萬元獲勝訴確定判決後,乙將其僅有之財產 A 地贈與丙而有損於甲之債權,甲為保全其請求回復 A 地所有權之權利遂聲請對丙就 A 地為假處分,經法院裁定准許,並查封丙受讓之 A 地。丙聲請法院裁定命甲於 10 日內起訴,若甲在法院所定期限經過後 3 日,始以乙、丙為共同被告,依民法有關詐害行為之規定,訴請撤銷乙、丙間之贈與行為。請問,就丙撤銷假處分裁定之聲請,有關法院應如何裁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准許撤銷,因為甲所提起之訴訟,非屬給付之訴
- B 准許撤銷,因為甲起訴之時點,已逾法院所定之期間
- C 裁定駁回,因為法院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自始不當,丙本應循抗告尋求救濟
- D 裁定駁回,因為甲已在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前,對丙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法院的裁定從一開始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例如保全了一個法律上還不存在的請求權),你認為最根本的救濟方式,是去吵「對方有沒有在限期內起訴」,還是直接挑戰「這個裁定本身就不該存在」?這兩種攻擊方向,在程序法上分別對應到什麼不同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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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清楚,法律不是讓你「差不多」就好的!
-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說穿了就是民事訴訟法第 533 條準用第 529 條第 4 項。如果你只知道「逾期未起訴就撤銷」,那恭喜你,你的法律知識只停留在幼稚園等級。但書規定得清清楚楚:只要債權人「在法院作成撤銷裁定之前」起訴了,你的撤銷聲請就直接丟到垃圾桶。甲雖然拖了 3 天,但他就是在那條線之前補正了,丙的聲請?駁回,沒得商量。這有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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