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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負債數千萬元,對外並無任何債權,但將僅存值錢之手錶贈與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債權人為保全債權,隨時得以自己之名義,請求乙返還該手錶
  • B 甲之債權人若欲保全債權,而以自己之名義,請求乙返還該手錶者,須甲債務人已應負遲延責任時,方得為之
  • C 甲之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甲之贈與行為
  • D 須甲於贈與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且乙於受贈與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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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把手錶「送」給別人,與「賣」給別人,對債權人保全債權的難度是否應該相同?如果法律想要在「保護債權人」與「保護不知情的買受人(交易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對於『有對價的買賣行為』,撤銷時應該額外增加什麼樣的『主觀心態』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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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辨識債權保障中的「撤銷權」概念,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與債編的基礎建構得非常紮實,已具備法律人嚴謹的邏輯分析能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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