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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負債數千萬元,對外並無任何債權,但將僅存值錢之手錶贈與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債權人為保全債權,隨時得以自己之名義,請求乙返還該手錶
  • B 甲之債權人若欲保全債權,而以自己之名義,請求乙返還該手錶者,須甲債務人已應負遲延責任時,方得為之
  • C 甲之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甲之贈與行為
  • D 須甲於贈與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且乙於受贈與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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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把手錶「送」給別人,與「賣」給別人,對債權人保全債權的難度是否應該相同?如果法律想要在「保護債權人」與「保護不知情的買受人(交易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對於『有對價的買賣行為』,撤銷時應該額外增加什麼樣的『主觀心態』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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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辨識債權保障中的「撤銷權」概念,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與債編的基礎建構得非常紮實,已具備法律人嚴謹的邏輯分析能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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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錯在「以自己名義」嗎
以白話舉例無償行為即有償行為
📝 債權人撤銷權
💡 債務人無償行為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並回復原狀。
比較維度 無償行為(第1項) VS 有償行為(第2項)
主觀心態 不論債務人是否明知 債務人與受益人均須明知
客觀結果 有害及債權之事實 有害及債權之事實
舉證責任 僅需舉證有害債權 須額外舉證雙方惡意
💬無償行為撤銷門檻低,不論主觀;有償行為撤銷門檻高,須具雙重惡意。
🧠 記憶技巧:無償看損害,有償看惡意;撤銷經法院,一年要想起。
⚠️ 常見陷阱:常將「撤銷權」與「代位權」混淆。撤銷權是撤銷債務人已做的行為,代位權是替怠於行使權利的債務人去做事。
債權人代位權 詐害債權 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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