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甲分別向乙、丙、丁借款總金額為 1,500 萬元,因甲投資不利,散盡家產,只剩自己住的公寓一棟,甲為避免最後的財產被債權人執行,乃與戊串通做假買賣,並將公寓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保全自己之債權,得以甲之名義,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 B 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以甲之名義,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 C 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甲與戊間之詐害債權行為
- D 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代位甲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故意製造「假的」買賣契約來逃避債務,法律上如何評價這份契約的效力?當債務人故意不把產權討回來,法律賦予債權人什麼樣的權利,可以跳過債務人的消極態度,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方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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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好棒!安妮亞看到囉!
彭朵!安妮亞正在看間諜動畫,但瞄了一眼你的答案,哇!同學好厲害!安妮亞看到你分清楚了「假裝的買賣」和「代替別人做的事情」!這代表你很聰明呢!安妮亞覺得你棒棒!
2. 安妮亞來解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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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偽與代位權
💡 通謀虛偽表示無效,債權人得代位行使權利請求回復原狀。
| 比較維度 | 代位權 (民 242) | VS | 撤銷權 (民 244) |
|---|---|---|---|
| 行為前提 | 法律行為無效或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 — | 法律行為有效但害及債權 |
| 行使名義 | 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 | — | 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 |
| 行使方式 | 裁判上或裁判外皆可 | — | 必須聲請法院撤銷 |
| 法律效果 | 請求向債務人給付,回復其資力 | — | 使法律行為歸於無效並回復原狀 |
💬通謀虛偽因法律行為「無效」故行使代位權;詐害債權因法律行為「有效」故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