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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甲分別向乙、丙、丁借款總金額為 1,500 萬元,因甲投資不利,散盡家產,只剩自己住的公寓一棟,甲為避免最後的財產被債權人執行,乃與戊串通做假買賣,並將公寓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保全自己之債權,得以甲之名義,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 B 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以甲之名義,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 C 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甲與戊間之詐害債權行為
  • D 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代位甲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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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故意製造「假的」買賣契約來逃避債務,法律上如何評價這份契約的效力?當債務人故意不把產權討回來,法律賦予債權人什麼樣的權利,可以跳過債務人的消極態度,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方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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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好棒!安妮亞看到囉!

彭朵!安妮亞正在看間諜動畫,但瞄了一眼你的答案,哇!同學好厲害!安妮亞看到你分清楚了「假裝的買賣」和「代替別人做的事情」!這代表你很聰明呢!安妮亞覺得你棒棒!

2. 安妮亞來解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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