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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為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丙之通知,惟嗣後甲實際上並未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此時若不知情之乙返還借款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主張乙將借款返還予丙,不生清償效力,乙不得對抗之,因丙非真正債權人
  • B 乙得主張其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之,因丙已是真正債權人
  • C 甲得主張乙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乙不得對抗之,因丙已是真正債權人
  • D 乙得主張其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之,雖丙非真正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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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權利人親自對外營造了一種「權利已經移轉」的客觀假象,導致不知情的義務人依照這個假象履行了義務,從法律的誠信原則與風險分配來看,應該是「製造假象的人」還是「信賴假象的人」該承擔這個不一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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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298條規定:「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在本題情形中,債權人甲(讓與人)已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債務人乙,縱使甲嗣後實際上並未將債權讓與給第三人丙,導致丙並非真正的債權人,但基於保護債務人信賴通知之意旨,法律明定債務人仍得以此對抗讓與人。因不知情之乙已將借款返還予丙,產生了足以對抗受讓人丙的清償事由,乙即可依法以此清償事由來對抗讓與人甲。因此,乙得主張其向丙之返還已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之,即使丙實際上並非真正債權人亦同,故選項D之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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