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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為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丙之通知,惟嗣後甲實際上並未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此時若不知情之乙返還借款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主張乙將借款返還予丙,不生清償效力,乙不得對抗之,因丙非真正債權人
  • B 乙得主張其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之,因丙已是真正債權人
  • C 甲得主張乙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乙不得對抗之,因丙已是真正債權人
  • D 乙得主張其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之,雖丙非真正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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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權利人親自對外營造了一種「權利已經移轉」的客觀假象,導致不知情的義務人依照這個假象履行了義務,從法律的誠信原則與風險分配來看,應該是「製造假象的人」還是「信賴假象的人」該承擔這個不一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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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的保護機制:為什麼乙不用再還錢給甲呢?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為你感到高興!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如何保護「善意信賴」的債務人,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1. 關鍵法源:根據民法第298條規定:「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這條規定是為了保障像乙這樣,因為收到通知而信賴丙為債權人的無辜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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