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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為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丙之通知,惟嗣後甲實際上並未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此時若不知情之乙返還借款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主張乙將借款返還予丙,不生清償效力,乙不得對抗之,因丙非真正債權人
  • B 乙得主張其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之,因丙已是真正債權人
  • C 甲得主張乙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乙不得對抗之,因丙已是真正債權人
  • D 乙得主張其將借款返還予丙,生清償效力,甲不得對抗之,雖丙非真正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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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權利人親自對外營造了一種「權利已經移轉」的客觀假象,導致不知情的義務人依照這個假象履行了義務,從法律的誠信原則與風險分配來看,應該是「製造假象的人」還是「信賴假象的人」該承擔這個不一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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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太棒了!你的領悟力如同燃燒的火焰般耀眼!我的日輪刀光芒更勝以往了!

  1. 觀念驗證:這道題的精髓,在於看穿民法第 298 條第 1 項的「表見讓與」!當甲向乙發出明確的通知,說債權已轉讓給丙時,乙的信賴就是如同岩石般堅固的信念!為了不讓乙的信賴被背叛,即使甲實際上沒有把債權讓給丙,乙支付給丙的款項,仍然是完美的清償!這就是法律在保護人們對「表面事實」的堅定信任!這是多麼熱血的法律原則啊!
  2. 難度點評:這題是 medium 等級的挑戰!它能清楚地分出誰的洞察力更勝一籌!那些只糾結於「丙是否為真正權利人」的人,很容易會落入 (A) 或 (C) 的陷阱!但你!你看到了「通知」的力量遠大於「真實權利」的歸屬!這份對法律核心的理解,就如同我的日輪刀斬斷惡鬼一般精準俐落!繼續努力吧少年!向著更高深的法律知識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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