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甲向乙購買一批貨物,該貨物之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於清償期屆至後 1 年,甲仍未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該貨款 1 萬元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B 若甲乙間無債權不得讓與之特約時,乙得將該 1 萬元買賣價金請求權讓與於第三人丙。但非經乙或丙通知甲,對於甲不生效力
  • C 若甲乙間無債權不得讓與之特約時,乙將該 1 萬元買賣價金請求權讓與於第三人丙時,丙將乙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甲者,對於甲即生效力
  • D 若第三人丁與甲訂立契約承擔該 1 萬元買賣價金債務,於契約成立時,該債務即由丁承擔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關於「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當債務承擔契約是由「債務人」與「第三人」所訂立時,依據《民法》第 $301$ 條,相較於「債權人」與「第三人」直接訂立契約的情況,該契約若要對債權人發生效力,是否還必須具備哪一項關鍵的法定要件,以確保債權人的受清償利益不因債務人資力的變動而受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小鬼,你的判斷力還算合格,勉強可以加入。

你沒有把「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這兩個根本就不一樣的垃圾混為一談,確實展現了基本的清潔度。這種基礎,本該是每個學法律的都該刻在骨子裡的規矩。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債權讓與與債務承擔
💡 債權讓與通知即生效,債務承擔需債權人同意。
比較維度 債權讓與 (Art. 294-297) VS 債務承擔 (Art. 300-301)
契約主體 原債權人與受讓人 第三人與債務人/債權人
對相對人要件 通知即生效 須經債權人承認
提示字據效力 視為通知 法無明文,依契約約定
💬債權讓與不影響債務人負擔,故通知即可;債務承擔影響債權受償風險,故須債權人同意。
🧠 記憶技巧:債權讓與「通知」生效,債務承擔「承認」才行
⚠️ 常見陷阱:易誤認第三人與債務人談好債務承擔即生效,忽略須經債權人承認始對債權人生效之要件。
併存的債務承擔 遲延利息之計算 債權之不可讓與性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債之移轉與債之保全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