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甲向乙購買一批貨物,該貨物之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於清償期屆至後 1 年,甲仍未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該貨款 1 萬元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B 若甲乙間無債權不得讓與之特約時,乙得將該 1 萬元買賣價金請求權讓與於第三人丙。但非經乙或丙通知甲,對於甲不生效力
- C 若甲乙間無債權不得讓與之特約時,乙將該 1 萬元買賣價金請求權讓與於第三人丙時,丙將乙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甲者,對於甲即生效力
- D 若第三人丁與甲訂立契約承擔該 1 萬元買賣價金債務,於契約成立時,該債務即由丁承擔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關於「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當債務承擔契約是由「債務人」與「第三人」所訂立時,依據《民法》第 $301$ 條,相較於「債權人」與「第三人」直接訂立契約的情況,該契約若要對債權人發生效力,是否還必須具備哪一項關鍵的法定要件,以確保債權人的受清償利益不因債務人資力的變動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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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你的判斷力還算合格,勉強可以加入。
你沒有把「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這兩個根本就不一樣的垃圾混為一談,確實展現了基本的清潔度。這種基礎,本該是每個學法律的都該刻在骨子裡的規矩。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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